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编制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 2015-10-09 22:55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开展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编制工作的通知
海船员〔2015〕3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履行《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根据《2015年船员管理工作要点》的安排及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现就开展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编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机制
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由上海海事局牵头负责,辽宁、山东、江苏、福建、广东、长江海事局,大
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广州航海学院配合共同完成。
此项工作实行单位负责制,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集中工作主要讨论和解决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交阶段性编制成果。分散工作期间,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计划要求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二、编制要求
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编制工作:
(一)满足STCW公约有关最低适任标准的要求,包括适任、知识、理解和熟练的内容,表明适任的方法,适任的标准。
(二)岗位适任部分按船员职务、职级划分,以STCW规则规定的职能模块知识和要求进行分类,特殊培训及专业技能培训部分按现行的培训项目划分。
(三)与STCW公约的要求逐条对应,相关知识点和适任标准应具体清晰,大纲的内容应参考STCW公约规则B部分和相应IMO示范课程的内容,并充分考虑国内航海教育和培训的实践和规律,体现适任标准的全面性、符合性和系统性。
(四)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模板的格式(附件1)编制。
三、工作小组和任务分工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如下:
组长:葛同林。
副组长:陈国忠、陆立明。
组员:王玉洋、赵晗、唐春辉、吴蔚、陈永忠、刘俊。
协调人:王兴琦。
任务承担单位:上海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山东海事局、江苏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集美大学,武汉理工大学,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广州航海学院(各任务承担单位具体任务分工见附件2)。
工作组负责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编制的全面工作,确定编制原则,分配工作任务;协调人负责各承担任务单位间的协调工作,跟踪任务进度;任务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培训大纲的编制工作。上海海事局、辽宁海事局、山东海事局、江苏海事局、福建海事局、广东海事局、长江海事局同时作为各分项任务的牵头单位,负责汇总各分项任务成果。
四、工作进度计划
(一)准备阶段(2015年5月),成立工作组,确定分工,议定培训大纲编制范围及标准,制定培训大纲编制的基本原则和统一模板。
(二)梳理阶段(2015年6月至10月),各任务承担单位
开展工作,协调人与各承担单位之间保持有效沟通,掌握进度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召开工作会议,研究阶段性工作重点。
(三)汇总阶段(2015年10月),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编制工作,各牵头单位提交成果。
(四)研讨阶段(2015年10月至11月),适时召开工作会议,汇总和分析各单位成果,提出补充和改进意见。
(五)定稿阶段(2015年12月),统稿、审定并形成定稿。
五、工作要求
(一)各任务承担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各任务承担单位可吸纳辖区航运企业资深管理人员,以及承担相关职能模块师资培训的单位参与培训大纲的编制工作。
(三)各任务承担单位在编制培训大纲时可参考前期相关课题研究成果,并结合STCW公约与我国船员培训差异化研究工作一并开展。
(四)承担任务的直属海事局应组织有相应专业背景、经验的海事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培训大纲的编制工作,其中至少包括船员处、考试中心的人员。
(五)请各任务承担单位于2015年6月19日前确定1名联系人,并将《任务承担单位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通报上海
海事局。
联系人:王兴琦,13818199085,13818199085@126.com。
(含:1.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编制模板;
2.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编制工作任务分工表;
3.任务承担单位联系人登记表。)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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