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发表于 2015-10-09 22:5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海便函〔2015〕663号
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相关便利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直属海事局应提前制定、公布本辖区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并在船员管理系统中做好考试计划的维护;未经公布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计划不得安排考试。
二、自2015年6月25日起,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审批通过后,船员和机构可以使用普通A4纸自行打印或在有关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打印《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样式见附件1)。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新版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样式、资格证明信息查询地址和识别方式告知辖区海事执法人员。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网站、办证窗口等渠道提醒船员,及时更新海船船员管理系统中的手机号码,以便广大船员及时接受短信提醒。
四、自2015年6月25日起,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合格证考试的理论统考科目可以申请异地补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考试授权接受船员申请并安排考试。
五、自2015年6月25日起,对外提供海事监管记录查询。可供查询的机构管理记录包括机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年审、中期核查)、行政处罚信息、船员非正常派遣信息补报或修正数据;可供查询的船员管理记录包括船员的行政处罚、违法记分、考试作弊、任解职信息等。船员行政处罚、违法记分信息由海事法制管理系统生成,船员任解职信息由船舶动态管理系统生成,其他信息由船员管理人员在船员管理系统录入。其他涉及船员和机构的诚信/不良记录等,必须依据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或海事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进行记载,依据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书记载的船员诚信/不良记录暂不对外提供查询。
六、加强船员数据管理。目前海船船员数据库已基本建成,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船员信息录入和维护等工作,指定船员信息管理员负责船员管理信息系统权限管理、业务需求收集和反馈等工作,并将船员数据管理工作纳入船员管理体系。请各单位于2015年6月20日前将船员信息管理员名单(附件2)报部局船员处。
七、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第二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宣传,指导船员和机构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服务项目,跟踪第二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向我局反映。
联系人:陆立明;
电 话:010-65293479;
传 真:010-65293482。
附件:1.《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样式
2.船员信息管理员信息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5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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