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2019年,这些海事修正法案生效!
发表于 2019-01-09 18:21
2019年1月1日起,有数个海事法规生效,包括四个海域硫排放控制限值0.10%m/m,还有IMSBC Code 2017修正案、将北海和波罗的海指定为ECA的修正案等,同时燃料油消费数据收集工作也已开始。时光机已经进入2019年,我们赶紧看看这些1月1日起已经生效的国际海事修***案吧,现在还不晚!
1.船舶海上燃油供应的燃油交付单(BDN)
燃油交付单修正案,规定当前排放控制区域(ECA)燃油含硫限值保持在0.10%m / m,这一规定仅在“限硫令”生效前一年实施,让船东和航运公司高标准满足减排硫含量,在2020年能更游刃有余地适应燃油含硫限值0.50%m / m的要求。
燃料交付单应包括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并证明所提供的燃油符合MARPOL附则VI第18.3条的声明,并且所供应的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
·根据第14.1条,ECAS以外的限额(目前为3.50%,从2020年1月1日起降至0.50%);·第14.4条规定的排放控制区域限值(0.10%m/m);
要么,买方规定的限值,根据买方发出的使用燃油的通知,与等效的合规方式相结合;
要么,对船舶进行硫氧化物减排和控制技术研究试验的相关豁免。
0.10%m/m限制适用于四个已建立的ECAS:
·①波罗的海地区;
·②北海地区;
·③北美地区(覆盖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指定沿海地区);
·④美国加勒比海地区(波多黎各和美属维尔京群岛)。
此外,在2018年10月,IMO的MEPC通过了对MARPOL附则VI的进一步修订,该修正将禁止为船舶上的推进或操作用于燃烧目的的不合规燃油——除非该船具有等效的合规减排方法。该修正案预计将于2020年3月1日生效,并将(除其他事项外)修改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的格式,以便对未经批准的等效安排的船舶作出规定,在船上运输的燃油的硫含量不得超过燃油交付单据记录的0.50%m/m。
2.北海和波罗的海氮氧化物排控区
同样在2019年1月1日,MARPOL附则VI的修正案将北海和波罗的海指定为氮氧化物(NOX)的排放控制区(ECA)生效。这两项ECA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并将大大降低这些海域国际航运的NOx排放量。在NOx排放控制区域,船舶受到所谓的“Tier III”控制,以限制NOx排放。
3.固体散货(IMSBC)规则2017修正案
2017年1月1日国际海运固体散货准则(IMSBC规则)货物的2017年修正案(04-17)生效。修正案包括要求托运人申报是否为固体散货,但 谷物,对海洋环境有害。其他修订包括对若干特定货物的最新运输要求以及强调托运人责任的修正,以确保进行确定固体散货的可运输水分限值(TML)的试验。
4.燃油消耗强制数据收集
从2019年1月1日起,根据2018年3月生效的强制性数据收集报告要求,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需要收集其燃料油消耗量的数据。
MARPOL附则VI关于收集和报告船舶燃油消耗数据的规定,要求5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收集其使用的每种燃油的消耗数据,以及其他额外的指定数据,包括运输工作的代理。
汇总数据每个日历年向船旗国报告,船旗国在确定数据已根据要求报告后,向船舶发出符合声明。船旗国随后需要将这些数据转移到IMO船舶燃料油消耗数据库。IMO需要向MEPC提交年度报告,总结收集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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