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以安全的名义,船舶请勿超载!
发表于 2019-01-09 17:48
超载给船舶航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对船员朋友们的生命财产和个人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小编特地整理了一份典型案例,给船公司和船员朋友们提个醒儿。希望大家以案为鉴,安全航行~
案情简述
2018年12月16日,干货船“浙定XX”满载石子,从浙江定海出发,往长江航行,在洋山辖区漕泾东航道支K104灯浮附件水域自沉,船上6人失联。
经调查发现,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风力、舱盖板未盖紧等因素外,船舶可能存在因超载造成其实际干舷小于核定最小干舷,导致储备浮力不足,从而造成船舶自沉。
据悉,该轮在2018年10月,曾经因为超载已被海事部门进行过行政处罚。是什么驱使船舶枉顾安全,一次次的超载?我们想说,经济利益的诱惑固然大,但是如果付出生命的代价,未免太得不偿失!
船舶超载,即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主要判断依据是船舶吃水有没有超过其核定载重线。
热带干舷:自4月16日至10月31日
夏季干舷:自11月1日至4月15日
船舶超载的危害:
船舶超载直接导致船舶稳性、抗风能力和机动性大大降低,极易引起船舶翻覆、搁浅、碰撞、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
船舶超载运输一直以来都是浦东海事局水上安全监管的重点之一。今年以来,浦东海事局加大了对船舶超载的查处力度,共处罚超载船舶146艘次,较去年相比,处罚艘次同比增加了270%;在所有查处的超载船舶中,一半以上都存在多次的超载的行为,船员朋友千万不要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毕竟安全才是第一位。
① 处罚艘次对比
② 一年内多次超载占全年比重
面对此类违章行为,海事蜀黍们发现必究,绝不姑息!毕竟都是为了船员朋友们的安全!
■ ■■■■
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与船舶超载相关的那些法律法规吧!
船舶超载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一般情况下,船舶超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处罚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
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车辆;
(四)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
......
由上述的法条可以看出,一旦违章,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要被处罚,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同时也要被处罚,情节严重的还需要扣证甚至被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但是处罚不是目的,船舶船员的安全才是我们重点打击超载行为的重要原因。所以,船员朋友们千万要注意不要超载运输,毕竟海事蜀黍们都是火眼金睛呢~
温馨提醒:
此外,年关将至,船员朋友们请务必高度重视安全问题,航行中注意加强值班,切勿超载航行,祝大家都过一个幸福安全年~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foxmail.com
>>>>>>>>>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