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船舶节能减排工作,贯彻执行《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上海海事局发布了相关要求,具体如下:
船舶能耗数据的报告和接收
(一)对进出上海海事局辖区港口400总吨及以上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的要求。
1、自2019年1月1日起,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航行海船(上述两类船舶以下简称海船)应按规定采取航次或月度报告形式报送船舶能耗数据。
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应当符合《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按照《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执行月度报告。当执行月度报告的海船超出固定水域或固定航线航行时,应当执行航次报告。
执行航次报告的海船应当记录每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并在办理出港报告或者出口岸手续时向所在地分支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的相关数据。
2、内河船舶应当按照《办法》第八条要求记录相关数据,并向船籍港所在地分支海事局报告年度数据。
3、船舶可以自行或委托船舶代理公司通过“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 (http://csp.msa.gov.cn,使用手册见附件)进行航次报告、月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使用过“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进行过进出港报告的船舶无需在“中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重新注册用户,可使用原账号登陆后申请“危防管理”模块权限。
特别提醒:目前,危防信息系统在全国已正式上线运行,请各单位按要求在海事综合服务平台进行账户注册,2019年1月1日前在危防信息系统开展能耗数据报告的试运行(试运行数据将于2019年1月1日清零)。
(二)对50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适用船舶”)的附加要求。
1、适用船舶应当及时向船舶检验机构提交《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于2019年1月1日前取得其签发的符合性确认书。
2、适用船舶应当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开展数据收集,按要求将数据报告给船舶检验机构,并取得其签发的符合声明。
特别提醒:2019年1月1日后,上海海事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办法》的相关要求,通过对船舶能耗数据的报告行为、证书的配备、文书的记录等多种形式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