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表于 2018-10-19 16:38
为加强船员培训管理,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提高船员素质,交通运输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 登陆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t.gov.cn),进入首页右侧的“意见征集”点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电子邮箱:jtbtfc@mot.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法制司条法一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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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修订说明
一、修订必要性
(一)提升船员质量的需要。为进一步提升船员质量,需要通过修订相关规章,对船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加强管理,对航运公司加强船员在岗培训和提升职业道德等提出管理要求。
(二)发展职业教育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对于发展职业教育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交通运输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交人教发〔2016〕179号)等文件。对《规则》进行修订,完善海运业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加强船员特别是高级船员队伍建设,落实航运公司船员培养主体责任,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建立船员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是落实国务院和相关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落实航运公司船员培养主体责任
新增航运公司的责任作为第五章。新增内容主要是为了发挥船上培训对船员实操技能提升的重要作用,明确航运公司开展船上培训、保证培训质量的要求,全面加强船员职业技能、职业道德、法制观念、安全责任和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船员岗位熟悉及在岗培训,切实提高船员的实操能力和综合素质。
(二)新增三个培训项目
在第八条中新增了海船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内河游艇操作人员、内河引航员培训项目。新增海船船上厨师和膳食服务辅助人员培训项目,是履行《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按照该公约规则3.2食品和膳食服务规定,作为负责食品准备的船上厨师而受雇的海员必须就其所担任的职位经过培训并取得资格;新增内河游艇操作人员培训项目,主要是适应目前我国游艇业发展需要,为保障此类船舶航行安全,提高内河游艇操作人员的职业技能,需要规范相应的培训;为了进一步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加强内河引航员的管理,将内河引航员培训项目从驾驶岗位适任培训中单列出来。
(三)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
1. 修订完善第二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培训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的管理要求。增加对培训机构质量控制体系的内部审核和外部审核要求,切实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
2. 在第三十三条中新增模拟器教员培训要求。鉴于模拟器在船员培训中的重要作用,为保障培训质量,按照STCW公约关于船员培训和评估的要求,新增了使用模拟器开展船员培训的教员应当具有相应模拟器的实际操作经验,并经过使用相应培训的要求。同时,因内河不适用STCW公约的规定,将原条款中按照公约相关标准的表述修改为部海事局制订的模拟器功能和性能标准。
3. 在第四十四条中新增了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公示制度和培训机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规定,建立船员培训质量评估监管机制,定期公布培训机构的学员考试及格率情况;二是对已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考虑到分级分类管理内容比较复杂,具体管理要求将通过部海事局文件进行规范。
(四)增加对违反本规则的法律责任
新增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增加对培训机构、航运公司违反本规则规定情况的处理,针对监管中培训机构不履行告知义务、不按照培训课程开展培训等,航运公司不如实报告培训计划等信息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行政处罚,以强化对培训机构、航运公司违法行为的处理。
(五)对许可管理相关内容进行优化调整。
明确培训许可制度仅针对本《规则》第二章所列培训项目的许可。对具体许可条件,授权部海事局予以公布。考虑到《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要求,将现场核验制度改为核实制度。同时进一步明确《培训许可证》上记载事项。调整培训计划备案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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