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舟山市公安局与舟山海事局关于打击整治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证书、 船员适任证书
发表于 2018-10-17 16:01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海事局
关于打击整治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违法行为,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海上通航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舟山市公安局、舟山海事局对办理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及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等案件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驾驶机动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定性处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
(二)船员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或被暂扣、吊销、撤销的;
(三)所驾驶船舶的航区、种类和等级或者所任职务超越所持船员适任证书限定范围的,包括持渔业船员职务证书驾驶交通运输船舶(包括游艇、摩托艇)、持轮机部船员职务证书参与甲板部驾驶等;
(四)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明知船员无证、持有假证或者证书不符的情况下,仍招录、唆使、安排其驾驶船舶的,按照共同违法行为论处。
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
(二)驾驶的机动船舶未按照规定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船舶证书的;
(三)无证驾驶载有乘客、危险品的机动船舶或者驾驶机动船舶总吨位在五百吨位以上的;
(四)在处于或即将处于大风、大雾等不适航的恶劣天气情况下驾驶的;
(五)发生危险或紧急状况,致使有关机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的;
(六)发生海上安全事故或造成机动船舶损坏、人员受伤等损害后果的;
(七)十二个月内因无证驾驶机动船舶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处罚的;
(八)酒后无证驾驶的;
(九)无证驾驶内河船舶非法参与海上航行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同时构成其他违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无证驾驶人员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安排适任船员在船值守,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所称船舶,是指用作或者能够用作水上运输工具的各类水上船筏,包括非排水船筏、地效船和水上飞机。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任何船舶。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海事局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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