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船舶安全检查经典案例分析——机器处所燃油的布置
发表于 2018-09-27 15:35
一、船舶概况
二、检查情况
近日,连云港连云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对连云港港1泊位某轮实施船舶安全检查时发现该轮存在“主机高压油泵和燃油喷嘴之间高压管路未提供保护”“机舱重油储存柜、轻油储存柜出口未装设速闭阀”等重大缺陷,船舶安全检查结束后,共发现缺陷13项,其中滞留缺陷2项,因为重大缺陷属于船舶自身构造性缺陷,执法人员随即对该轮实施了滞留,并根据要求通知了船舶检验机构。
滞留缺陷描述如下:
(1)0746 高压燃油管的双层管保护主机高压油泵和燃油喷嘴之间高压管路未提供保护。---30
解读:《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修改通报第四篇第2-2章第1.15.2条要求,5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需要满足本章1.15.1(2)—⒁的规定,其中第⑨条规定:除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外,位于高压燃油泵与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容纳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组定组装件。
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密封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并设有相应的燃油泄漏报警装置,则不必满足此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对柴油机的高压油管增加了追溯,具体要求如下:对于2011年9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或者2011年9月1日之前安装上船的柴油机(以日期为先者),应在不迟于2012年3月1日以后的第一次检验满足下列要求:
(b)对于货船,不论柴油机输出功率大小,可采用适当的围蔽(如采用防护外壳或者防溅挡板等形式)为高压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间的高压燃油管路提供保护,而不必加装高压套管组件以及燃油泄漏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时,该轮油泵和燃油喷嘴之间的燃油管路全部裸露无防护,经查主机说明书确认,该轮燃油泵为高压,与喷油嘴之间管路亦为高压管路,且为单层管,高压油管未提供任何防护。
(2)0745 通风、防火档板、阀门、速闭装置机舱重油储存柜、轻油储存柜出口未装设速闭阀
解读:《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2008修改通报第四篇第2-2章第1.15.2条要求,500总吨以下的液货船需要满足本章1.15.1(2)—⒁的规定,其中第⑤条规定:对于如有损坏会使燃油从设在双层底以上的容积500L及以上的储存柜、沉淀柜和日用柜溢出的燃油管,应为其在这些油柜上直接装设一个旋塞或阀,且当油柜所在处所失火时,尚应能在该油柜所在处所之外易于接近且安全的地点进行遥控关闭。
如上述加装的阀位于机器处所内,应在机器处所之外的位置对其进行遥控。图片中的左边为主机重油储存柜出口阀,右边为主机轻油储存柜出口阀,均为手动截止阀,两个阀门均在机舱设置,且为油柜的唯一出口阀,经查船舶油柜仓容表及经轮机长确认,两个储存柜容积均在500L以上,油柜出口阀不能在机舱处所以外遥控关闭。
三、纠正情况
针对上述重大缺陷,船方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通知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
(一)对于船舶主机高压油管没有提供保护的问题,船上通过联系本港船舶修理公司,测量需要保护的尺寸后定制主机防护罩壳,加装于主机高压油管上,提供罩壳保护。
(二)针对第二条缺陷,船舶主机重油储存柜、轻油储存柜未装设速闭阀的问题,由于船舶在本港无法修理,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要求:
船方在本港将主机日用柜存储足够燃油,将两个储存柜的出口阀手动关闭,在船舶滞留缺陷代码30后备注46(驶往经同意的修理港纠正滞留缺陷),并要求船方提供进场修理的维修计划及船舶修理合同,同时通知船舶修理港的海事部门对该轮滞留缺陷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四、点评及建议
机器处所一直是船舶火灾的重大隐患,而燃油的布置又是火灾的根源,对于船舶主机高压油管的防护,规则在原有要求的基础上,又通过《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进行了追溯,足见机器处所燃油布置的重要性。
该轮主机高压油管未做任何防护,显然不符合规则要求,一旦主机高压油管破损,燃油将直接喷射至高压表面而引起火灾。对于储存柜的速闭阀安装问题,在许多同类小型船舶上都存在,由于该阀一般位于机舱油柜底部,如果为手动截止阀,一旦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管路破损后,将导致无法从外部关闭该阀,从而引发更严重的后果,这给海上人命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风险,公司管理人员,相关船检机构人员、船员未能尽到应履行的职责。
该轮被滞留,体现了船检、公司和船员等多方面的管理缺失,船舶检验机构应注重提升船舶检验质量,公司需要加强管理力度,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而让船舶带“病”营运,公司管理者及船员要做好职责内工作,确保船舶安全营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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