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项目表
发表于 2018-09-18 16:55
根据《11规则》第十六条规定:
(一)海上资历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
(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
(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适任证书再有效抽考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注:1.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或750千瓦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船员对应职务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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