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法敲定!船员个税减免路在何方?
发表于 2018-09-17 18:14
A:免不免除收益的是航运公司,和船员基本无关联,免除个税工资到手上的还是一样请问有何用?个人觉得如果能在公休中有一定补助对船员是一种积极的鼓励,就当免除个税的钱补发于船员公休期间,也可以制定稳妥的方案,例如:休假三个月内有一定的补助,驾驶轮机员考试培训期间有一定的补助
B:是,船员的工资可能高一点,可你们看到他们风里来雨里去,大风浪中船舶摇摆十几度时饭吃不下,觉没法睡所遭的罪吗?有时受不了,真是跳海的心都有,一了百了,不想再遭这个罪了;你们能感受到海员夫妻分离的苦吗?你们能知道上不能孝敬父母、下不能陪伴孩子成长所流的泪水吗?你们知道现在船员老龄化有多严重吗?有几个年轻人又愿意上船呢?是,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可是他们在家休假政府给他们最低生活保障了吗?海员这个特殊工种,到退休时能享受到提早退休的待遇吗?现在自由船员越来越多,可并没有引起政府的足够重视,是出台了一些政策,可你们了解到真的实施了吗?有多少是表面现象做做样子呢,更别说享受什么待遇了。政府更不能做我只管收税,别的事你找其他人我做不主的事,让海员投奔无门。
C:赶快涨工资吧,别说我们赚的多,说是我们一天工作八小时,那好,靠港各种加班咱们先不说,工作后八小时我是不是还要待在船上,如果有紧急情况是不是24小时待命。算一算,这点工资真的够吗?你知道我们船员失去多少吗?我们下班不需要陪家人吗?
D:缴税虽然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应该挣得多缴税的多,但是,作为海员连续工作时间很长,而休假的时间也相对长,休假没有工资,工作时却要缴纳高额个税,虽然不能要求国家为了海员改变两年一缴税的做法,免征也不太奢望,起码把起征点提高一些,个人感觉提高到陆地起征点的两倍以上比较合理
以上是海员关于“海员减免个税”的讨论,摘自网络。无论是我们的海员,还是其他工作岗位的从业者,个税一直是我们避不开的焦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并于2018年6月29日至7月2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至意见征集结束,共收集意见131207条。
8月29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该草案,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且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将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并适用新的综合所得税率,新个税法还新增五项专项附加扣除。
在本次意见征集中,网络上为船员减免个税的呼声很高,但是否将船员群体的特殊性纳入考量,还需观察,船员个税的缴纳征收具体由相关条例规定。
现行的船员个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第九条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
第四十条 税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说的特定行业,是指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船员的个人所得税算法
船员的工资是按月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全年工薪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视预缴情况多退少补。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 12 - 费用扣除标准)×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12 。
采用这样的方式主要是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影响,职工的工薪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
当下,关于船员个税减免的一些建议不容忽视!
01
建议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九项的规定:“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这为我国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新政的出台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可行性路径。推动修订MLC 2006,将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的条款纳入公约守则的修正案,作为公约的成员国,在国内立法中,适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九项的规定,无须再次立法就能实现对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新政的实施。
02
建议将征求意见稿中“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于国际海员。
一般情况下,海员在船工作8个月,休假4个月。在船期间海员不能完全享受国内各项社会福利,其个税负担也应相应地有别于陆地劳动者。因此,从法理上说,大部分国家对离岸在海上工作超过一定时间的海员免征个税。
但从人大通过的决定看,该条被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所设的前提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对中国海员来说不现实。
03
建议高级船员特殊津贴免征个税,《个税法》第五条规定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其中第三款为,“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所得”,该规定可以作为我国为海员减征个税的法律基础。
考虑到管理级高级海员的资源稀缺性和战略重要性,建议建立高级船员特殊津贴减征个税制度,即国家财税部门将管理级高级海员收入中的特定数额确定为免征个税的特殊津贴。通过此种方式,降低我国高级海员收入中需要缴纳个税部分的数额,提高个税起征点,减少海员个税缴纳。
04
建议对普通船员,提高个税免征额。除了工资增速缓慢,海船员却依然承担着相对较高的税负。以前,当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800元时,作为特殊行业,海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已调整为4500元,是普通纳税个人的5倍多。然而,经过几次大调整,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已调整到5000元起征,而海员个人所得税政策却没有区别对待、相应提高。陆地劳动者收入大幅增长,而海员收入增长则相对缓慢,导致海陆收入差距急剧缩小。
不得不提的是,近30年海员较普通人群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的倍率关系已经由2000年的5倍缩减为1.37倍,海员个税优惠政策的力度明显减弱。
加之2011年《个税法》修正后,累进税率由原先的9级变为7级,经测算,低收入海员(年收入低于23万元)的税负有所降低,而年收入高于23万元的海员税负比以往还有所提高,税后收入不升反降。
我国原先对海员在个税缴纳方面的扶持政策已在社会经济的发展大潮中逐步失去了实际的意义。
这也是我们为什么要呼吁船员个税减免的重要原因。
1、我国普通劳动者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2008年3月和2011年9月又分别提升至每月2 000元和每月3 500元,现在为5000元。但是,我国海员仍然维持在每月4 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普通劳动者相比,海员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倍率已由2005年的5倍缩减到现行的1.37倍(见表1),加之物价通货膨胀的影响,严重影响了海员的实际收入。
2、 2011年,随着我国累进税率由9级变为7级,高级海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收入不升反降。根据我国现今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即使是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海员最低工资标准,仍达到我国的20%~3 0%的纳税级距。因此,如果仅提升海员工资,其适用的纳税税率将提升到更高档,不仅增加了航运企业的成本,而且海员也得不到实际优惠。
3、国际上多数海运国家或地区对海员个人所得税都实施较大幅度的减免政策,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已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我国现行的海员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远远落后于世界上主要海运国家,与我国海运大国的身份极不匹配,也不利于我国从海运大国向海运强国发展。
目前船岸收入差距已经明显缩小甚至倒挂,有些海员工资还跟不上岸上工资水平,而在法定休假期间,海员只能领取最低工资标准,不少个体海员甚至没有休假工资,年平均工资更低。而据南方日报2016年的报道:依照各大航运公司的统计数据,我国高级海员特别是船长和轮机长的适用税率高达25%,与发达航运国家或海员输出国实行补贴免税、税收抵免、完全免税等海员特殊税收减免政策的做法相距甚远,呈负激励效应。
菲律宾、新加坡和丹麦等国完全免征海员全部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挪威免除了海员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费用;
瑞典对本国海员个税予以免征,并对海员医疗和其他社会性支出进行补贴;
日本对本国海员在船工作期间的收入不予征税,并由政府承担本国船舶雇佣日本籍海员与外国海员的成本差别补贴;
英国对一个日历年度内在国外航行超过183天的本国海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希腊对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实际税率分别为3%和1%的低税率;
中国香港对一个日历年度内在本地停留时间累计不足60天的海员免征个税;
中国台湾规定,服务于非台湾籍船舶上的海员收入免征所得税;
德国对海员在船上持续工作183天以上,且所在船舶在德国航运登记机构注册登记并悬挂德国国旗的,航运公司可减免40%的应缴工资税;
荷兰对其境内设立常设机构的航运公司所属海员减免应征税额的38%;
印度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印度的时间少于183天,海员的工资收入免征所得税;
4、为了保持第二海军这个后备力量,国家还是应该尽可能给海员创造更好的职业环境,吸引一部分人留在这个行业,充实第二海军队伍。莫等到大战来临,真正需要更多经验丰富的海员,才发现人员不足,以至于无人可充实到海上战线。另外尽快采纳适用于国际海员的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延缓国际海员的职业兴趣下降速度,避免海员严重流失,确保建设交通强国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当然,我们也应该理性看待船员流失问题,不能仅仅归咎于税负征收的滞后。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国民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海员工作艰苦,长期远离家人,与陆地上的工资收入差别逐渐缩小必然会导致国民从事国际海员职业意愿下降,海员特别是普通船员必然避免不了流失的宿命。
对普通船员而言,陆地职位能获得差不多的薪酬,为什么还要冒着极高的风险去跑船?眼下,一名远洋水手税收的月薪大概为1200美金,8个月在船薪金为9600美金;而至6月1日北京***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738元(当然北京工资水平较高)。
与此同时,随着一些新兴国家的航海教育的进步,这些国家也开始大量输出海员,由于这些国家的国民经济水平较低,各劳务公司开出的薪酬也较低,对船东而言,这也降低了成本,在航运市场不景气的这些年,这也是实实在在的节流措施。从而使中国海员队伍面临较为激烈的国际海员市场竞争,因而会有相当一部分人丢掉饭碗。
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大势之下,为保持船员队伍的吸引力,建设船员队伍的精干力量,减免船员个税不失为一种重要措施,但不是确保海事强国地位的终极目标。
提高海员收入,维护海员权益,促进中国海员外派事业的发展,更多的需要从人文关怀、素质培养、多方协作等方面去关注海员爱护海员,CNSS与您一起助力发展。
参考以下资料:
《中国海事》2018年第2期;
王安安《减免海员个人所得税的分析与建议》;
王吉宣“海员纳税那些被忽略的事儿——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海员网以及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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