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2018年东京备忘录CIC问卷解读
发表于 2018-09-07 17:10
01、船上是否保存了近三年的包含了燃油详细信息的燃油交付单?
1、对受本附则第5条和第6条约束的每一艘船舶,须以燃油交付单的方式对交付并作为船上燃烧用的燃油的细节加以记录,该燃油交付单须至少包含本附则附录V中规定的资料。(Annex VI, regulation 18.5)
2、燃油交付单须存放于船上在任何合理的时间随时可供检查的地方,并须在燃油交付船上之后保存三年。 (Annex VI, regulation 18.6)
3、燃油交付单中需包括的资料:
• 接受燃油的船舶名称和IMO编号。
• 港口。
• 交付开始日期。
• 船用燃油供应商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 产品名称。
• 数量(公吨)。
• 15°C时的密度(kg/m3)
• 硫含量(% m/m)。
• 一份由燃油供应商代表签署和证明的声明,证明所供燃油符合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1或14.4和18.3条中适用款项的要求。 (Annex VI, Appendix V)
4、燃油交付单须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有代表性的样品。该样品须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字,并须由船方控制保存直至该燃油用完,但无论如何其保存期自加油日期算起不得少于12个月。 (Annex VI, regulation 18.8.1)
5、如供油方按照附则VI第18条要求提供给船方的燃油交付单不符合有关硫含量和燃油符合性声明的相关要求,船长或者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应书面通知船旗国政府并提供给港口国相关部门一份副本作为证明记录,证明船方在加油作业中没有收到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一份副本和所有商业文件应当一起保存在船上,以备后续接受港口国监督检查。 (Annex VI, regulation 18.2.1)
02、燃油交付单是否表明所供燃油和船上使用的燃油硫含量低于限值?
1、船上所用燃油的硫含量是否小于等于3.50% m/m (Annex VI, regulation 14.1.2),在排放控制区域内航行时燃油的硫含量是否小于等于0.10 %m/m (Annex VI, regulation 14.4.3)。
2、《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自2018年1月1日起,船舶在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自2019年1月1日起,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0.5% m/m的燃油。
2019年12月31日前,评估前述控制措施实施效果,确定是否采取以下行动:
1)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0.1% m/m的燃油;
2)扩大排放控制区地理范围;
3)其他进一步举措。
3、根据MARPOL附则I的要求,核对燃油交付单和船舶《油类记录簿》的记录内容是否一致。加油作业应记录在《油类记录簿》第I部分。每完成一项操作,应由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且每填完一页应由船长签字。 (Annex I, regulation 17.2.5 and 17.4)。
03、船舶在SOx排放控制区域营运时,使用不同的燃油来符合0.1% m/m的最大硫含量要求,是否持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当船舶进入SOx排放控制区域时,如何完成燃油转换以达到上述要求?
使用不同的燃油以符合排放控制区硫含量限值,必须持有一份书面程序表明燃油转换如何完成,在其进入排放控制区域之前规定足够的时间对燃油供给系统进行全面冲洗,以去除超过排放控制区硫含量限值的所有燃油。 (Annex VI, regulation 14.6)
04、按照第4.1条安装在船上的替代布置(例如洗涤器)是否经过船旗国的批准?
1、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允许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以替代MARPOL附则VI的要求,条件是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在减少排放方面至少等效于本附则的要求,包括第13条和第14条所述的任何标准。 (Annex VI, regulation 4.1)
2、主管机关应将替代MARPOL附则VI要求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方法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各当事国供其参考。 (Annex VI, regulation 4.2)
3、所述的替代设备是否有效运行。
对于装有废气滤清系统的船舶,根据《2015年废气滤清系统指南》(MECP.259(68))规定,EGCS废气中SO2 /CO2 的测量记录不应超过以下比率:
.1 船舶航行于排放控制区内:SO2/CO2≦4.3 或
.2 船舶不航行于排放控制区内,SO2/CO2≦151.7
4、主管机关认可的等效设备必须记录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页-构造与设备记录第2.3.1.2项和/或2.3.2.2项。
5、任何安装在船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他程序、替代燃油、或符合要求的方法以替代符合MARPOL附则VI的要求,必须记录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证书)附页-构造与设备记录第2.6项。
05、船舶使用不同的燃油来符合0.1% m/m的最大硫含量要求,当进入或离开SOx排放控制区域时,是否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记录了完成/开始燃油转换操作的详细信息?
船舶使用不同的燃油来符合排放控制区硫含量限值,在进入排放控制区之前,必须完全转换为合格燃油,并且不得转换合格燃油,直至离开排放控制区。
进入和离开排放控制区时,以下信息必须记录在船旗国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如果船旗国没有具体要求,则应记录于合适的日志中(例如,油类记录簿或轮机日志):
• 日期
• 时间
• 船舶位置
• 每一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数量
以上信息必须在进入排放控制区完成燃油转换时和离开排放控制区开始燃油转换时进行记录。 (Annex VI, regulation 14.6)
06、具有含臭氧消耗物质(参看IAPP证书附页第2.1项)的再充注系统的船舶是否持有一份《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
1、自2005年5月19日起,禁止使用含氢氯氟烃以外的臭氧消耗物质的装置。 (Annex VI, regulation 12.3)
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含氢氯氟烃的臭氧消耗物质的装置。(Annex VI, regulation 12.3)
2、根据第6.1条规定,具有含臭氧消耗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舶须保存一份《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经主管机关批准,该记录簿可以是现有日志或电子记录系统的一部分。 (Annex VI, regulation 12.6)
3.《臭氧消耗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应按物质的质量(kg),就下列情况及时记录:
.1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
.2 含有臭氧消耗物质的设备的修理或维护;
.3臭氧消耗物质向大气中排放;
.3.1 故意排放;和
.3.2非故意排放;
.4臭氧消耗物质排放至岸基接收设施,和
.5 向船舶供给臭氧消耗物质。 (Annex VI, regulation 12.7)
07、根据附则VI第13.7.1-13.7.5条要求(参看IAPP证书附页第2.2.1项),船舶柴油机安装了认可方法,该认可方法的安装是否通过使用经认可方法文件中规定的验证程序检验证实,包括在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就该认可方法的存在做出适当记录?
2000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安装在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千瓦且每缸排量在90L或以上的船用柴油发动机,必须符合MARPOL 73/78公约附则VI第13条, 7.4 节规定的排放限值, 该柴油发动机的认可方法须业经当事国主管机关认证, 且认证主管机关已将该认证通知提交本组织。须通过下列之一证明符合本款:
(经主管机关认证存在认可方法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1 获认证的经认可的方法之安装,已通过使用经认可方法文件中规定的验证程序检验证实,包括在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就该经认可方法的存在,做出适当记录;或
RESOLUTION MEPC.243(66)
2014 GUIDELINES ON THE APPROVED METHOD PROCESS
5. SURVEY CONFIRMING INSTALLATION OF THE APPROVED METHOD
5.2 A chronological record should be maintained, covering the installation of the Approved Method and all changes, including like-for-like replacements, of components and adjustments/operating values as covered by the Approved Method. This record should accompany the Approved Method File as evidence of the initial installation.
.2 发动机证书证明其在符合本条第3、4或5.1.1款中所述的限值范围内运转并在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中就该发动机证书作出适当记录。 (Annex VI, regulation 13.7.1)
如果1990年1月1日或以后但在2000年1月1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所安装的、输出功率超过5000千瓦且每缸排量在90L或以上的船用柴油发动机,该柴油机的认可方法已经当事国主管机关认证且存在商业销售,但在附则VI/13.7.2中要求的首次换证检验之后并未安装该经认可的方法;
如须安装经认可方法的船舶之所有人能够证明,并使主管机关确信,尽管已尽最大努力但仍未购得该经认可方法,则须在该船购得该经认可方法后的下一个年度检验前在船上安装该经认可方法。
(Annex VI, regulation 13.7.2)
2000年1月1日以后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仅用于应急情况使用的、或仅为安装于船上的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任何装置或设备提供动力的船用柴油机,或用于安装于救生艇上的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机不适用于氮氧化物排放控制。 (Annex VI, regulation 13.1.2)
就氮氧化物的控制,I级排放限值适用于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11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机。 (Annex VI, regulation 13.3)
II级排放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16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上安装的、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机。 (Annex VI, regulation 13.4)
III级排放限值适用于:
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在北美排放控制区或美国加勒比海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上安装的、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机。
2021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在波罗的海排放控制区或北海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上安装的、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机。
但是当船舶在为氮氧化物控制而指定的排放控制区外航行时,适用于II级排放限值。 (Annex VI, regulation 13.5)
(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氮氧化物排放技术案卷)
《船用柴油机控制氮氧化物排放技术规则2008》第6章-船上验证符合氮氧化物排放极限值得程序
6.1.1 获得前期证书的发动机安装到船上后,每台船用柴油发动机须进行船上核实检验以验证该发动机继续符合适用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这种符合验证须用下列方法之一确定:
1、按照6.2规定的发动机参数检查法验证发动机的构件,设定值和操作值未偏离发动机技术档案中的技术规范;
2、符合6.3的简化测量法;或
3、符合6.4的直接测量和监测法。
6.2.1.2 当某一船用柴油机设计成运转在适用的NOx排放极限内时,其很可能在船上使用期限内均能不超过NOx的排放极限。但是由于对发动机的调整或改装就可能使适用的NOx排放极限被突破。因此,应采用发动机的参数检查方法以验证发动机是否仍运转在适用的NOx排放极限之内。
6.2.2.7 对配备要求进行发动机参数检查法检查的船用柴油机的船东或船舶负责人员应在船上保存下列有关船上NOx验证程序的文件:
.1 记录关于发动机构件和设定值的所有变化(包括认可范围内的相同更换或调整)的发动机参数记录簿;
.2 发动机发证申请方提交并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发动机的指定构件和设定值的发动机参数清单和/或随载荷而定的发动机操作值的文件;和
.3 对任何发动机指定构件进行了改装时,这种发动机构件改装的技术文件。
6.2.2.8 对任何影响指定的发动机参数的改变,包括调整、发动机部件的更换和改装的说明,均应在发动机参数记录簿上按时间顺序予以记录。上述说明应辅以任何用以评估发动机NOx排放量的其他有用数据。
(氮氧化物参数记录簿)
08、对于安装了焚烧炉或者作为替代装置的热量废弃物处理设备的船舶,其负责操作的船员是否经过适当的培训,熟悉并能够执行制造厂的操作手册中提供的指导?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上的焚烧炉,须经主管机关参考本组织制定的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规范予以认可。 (Annex VI, regulation 16.6.1)
焚烧炉须具有一份制造厂的操作手册,该操作手册须随焚烧炉存放,并须说明如何在本附则附录IV第2段所述的限制内操作焚烧炉。 (Annex VI, regulation 16.7)
对于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上的焚烧炉,负责操作的人员须经培训, 以执行制造厂操作手册中提供的指导。 (Annex VI, regulation 16.8)
PSCO应核实负责操作焚烧炉的船员以及船员培训的情况。PSCO 应向指定的负责人员询问设备的操作过程、操作手册中概述的操作要求、操作过程中控制的参数, 并验证其是否熟悉允许焚烧物质的限制。
PSCO在评估船员提供的信息和操作手册中的信息时, 应使用专业判断, 以确定船员是否接受过培训、熟悉和胜任。
09、船长和船员是否熟悉经认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中涉及到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必要程序?
载运原油的液货船必须在船上备有并实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 (Annex VI, regulation 15.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使用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编写,如船长和高级船员的工作语言不是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则应包括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 (Annex VI, regulation 15.6)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应包含船舶具体的程序,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降到最低。这些程序涉及到货物的装载、海上运输和卸货以及原油洗舱。该计划还应确定和描述使用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减少装置或设备 (如果适用)。 (Annex VI, regulation 15.6)
在货物装运期间、运输期间、卸货期间和原油洗舱期间, 应为船舶的操作提供程序。负责在船上进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和计划实施的工作人员, 应充分熟悉计划的内容。负责货物操作或原油洗舱的其他船员应熟悉计划中的相关程序。 (Annex VI, regulation 15.6)
10、船上是否留存一份《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1、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 须在船上保存一份具体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 (SEEMP)。该计划可以是船舶安全管理体系 (SMS)的一部分。能效管理计划应按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指南制定。 (Annex VI, regulation 22)
2、船舶能效规则相关要求
船舶能效规则中“新船”是指:
.1 2013年1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或
.2 如无建造合同,2013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出于类似建造阶段;或
.3 2015年7月1日或以后交付的船舶。
船舶能效规则中规定下列船舶应计算Attained EEDI和Required EEDI:
.1 每艘新船;
.2 每艘经过重大改建的新船;和
.3 每艘经过重大改建的、且因改建范围过大而被主管机关视为新造船舶的新船或现有船舶。
Attained EEDI应附有EEDI技术案卷,包含计算Attained EEDI所必要的信息并说明计算过程。Attained EEDI应经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一组织基于EEDI技术案卷进行验证。
Required EEDI是指对特定船舶类型和尺度所允许的最大Attained EEDI值。
Attained EEDI≤Required EEDI=(1-X/100) × 基线值。
(EEDI技术案卷)
来源:China P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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