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了!船舶试航安全要点都在这里!
发表于 2018-08-24 15:57
你了解船舶试航吗?
试航需要做哪些准备措施?
又有哪些安全管理要点?
……
船舶试航
近年来,随着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和长江水监体制改革,海事管理法律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
长江经济带建设、通航安全、水域环境保护对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着部分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意识不强,试航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等问题,仍然制约着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的 进一步提高;
辖区通航环境日趋复杂,试航船舶大型化趋势日益明显,船舶试航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风险有增无减。因此,江苏海事局为适应当前试航安全管理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对原《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做了进一步的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长江江苏段船舶试航安全管理规定》将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生效。
主要修改内容
原规定共六章40条,修订后的规定送审稿共26条,去除了章节,缩减了条款。主要删除了原《规定》中船舶修造企业或试航服务机构报备、进出港签证、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条款要求,强调了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及其与试航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了试航服务机构和试航船员资质要求,完善了试航安全有关措施,进一步规范试航作业报备、航行通(警)告发布和事故险情报告等要求。修订内容主要为以下五个方面:
明确船舶试航安全责任主体
船舶修造企业是船舶试航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船舶修理后自行组织试航的,其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是船舶试航安全的责任主体。统一了两个主体的主体责任,即建立健全船舶试航安全责任制和试航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船舶试航安全条件,提高船舶试航安全管理水平,确保船舶试航安全。
调整试航服务机构管理模式
强化责任主体对试航服务机构的管理,取消原《规定》关于向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试航安全管理能力报告的要求。
要求船舶修造企业委托试航服务机构提供船舶试航技术和服务的,应对其试航技术和管理服务能力进行评估,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明确委托管理不因双方任何约定发生转移,以及试航服务机构不得将协议项下权利与义务再次委托他人。
强化试航服务相关资质要求
要求试航服务机构是注册法人,持有相应营业执照,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劳务派遣许可证。
试航服务机构聘用船长、大副和轮机长时应具有正式劳动关系和为其交纳社会保险。增加责任主体应当签署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的要求。
明确试航船长、轮机长应具备相应职务5年以上的水上服务资历,对于除船员以外的计划随船人员超过12人时,高级船员应通过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持有培训合格证书。
完善船舶试航有关安全措施
保留原《规定》中试航船员提前登轮熟悉试航方案、船舶结构设备、开航前设备检查测试和应急演练等要求。
对于计划随船人员除船员以外超过12人时,增加责任主体针对试航船舶的安全熟悉、应急情况和海上登离船舶转移程序培训要求。
明确船舶试航水域,除海拖外海船应在海上进行效用试验。试航船舶在长江江苏段水域进行效用试验应当选择白天。明确航行通(警)发布要求,扩大了试航船舶险情报告范围。
规范船舶试航作业报备行为
整合原《规定》有关试航条件和试航作业报备材料,增加了试航检验证书及责任主体签署的任命和强调船长权力的明确声明。
规范非江苏局辖区船舶修造企业船舶在辖区进行效用试验时的报备要求,规定试航船舶从江苏局辖区外始发,如未向始发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的,应提前24小时向效用试验水域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备;如已在始发地报备的,应在抵达效用试验水域前12小时向试验所在地海事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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