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你需要了解的“五大变化”
发表于 2018-08-21 14:19
新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小编通过对照新旧标准,来和大家聊聊这其中的变化:
一、 差异化管理模式
什么是差异化管理呢?不同类型船舶,自然配员标准也有所不同,所以我们先来看看船舶的分类:
根据船舶种类不同,修订保持“一不变两微调”
1、一不变
全国内河通航水域的一般船舶除了总吨位2000调整至总吨3000以及取消1500千瓦节点带来的变化外,船长及高级船员配员标准保持不变。
2、微调一
长江葛洲坝以上水域(含J级航段)配员标准基本沿用原标准,不进行大的调整。只减少了总吨位6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1000的集装箱船舶甲板部普通船员1人,根据调研实际需要,增加完善了一般船舶该吨位附件条件“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驾驶员1人”。考虑到该水域的特殊性和操纵难度,为提高安全保障,将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3000配备“大副或二副1人”调整为“大副1人”。
3、微调二
客船和液货船配员基本沿用2010年标准。对短时间航行客船配员完善了不超过4小时的配员规定,即在一般标准总吨位2000及以上,增加了附加规定“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减免二副1人”,其他部分未作修改。对总吨位10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2000的液货船,考虑到这类船舶航行作业频繁、危险系数高,将配备“大副或二副1人”改为“大副1人”。
全国内河通航水域的普通船员配备标准具体变化如下:
1000总吨以上船舶
甲板部
配员标准 | 2010年配员标准 | |
一般船舶总吨位 | 2000总吨以上 | 1000总吨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水手2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水手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配员标准 | 新标准 | |
一般船舶总吨位 | 3000总吨以上 | 1000总吨以上至未满3000总吨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二副或三副1人、普通船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轮机部
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 | |
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1500千瓦及以上 | 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附加规定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2人 | 非机驾合一须增加三管轮1人、机工1人 |
配员标准 | 新标准 | |
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1人、大管轮或二管轮或三管轮1人 |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普通船员1人 |
总吨位600及以上至未满总吨位1000的船舶
甲板部
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除客船外) | |
一般船舶总吨 | 600总吨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水手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或主机功率75千瓦以下机驾合一,须增加水手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再增加驾驶员1人 |
配员标准 | 2014年普通干散货船舶标准(除集装箱船、危险船、客船等以外) | |
一般船舶总吨 | 600总吨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 船长或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8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8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配员标准 | 新标准(除客船类、液货船类外) | |
一般船舶总吨 | 600总吨以上至未满1000总吨 | 300总吨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 船长1人或驾驶员1人(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舶须为船长1人、普通船员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轮机部
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除客船外) | ||
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机工1人 | 机工1人 | 无 |
附加规定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轮机员或轮机长1人 | 非机驾合一的为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非机驾合一的,须增加机工1人 |
配员标准 | 2014年普通干散货船舶标准(除集装箱船、危险船、客船等以外) | ||
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普通船员1人 | |
附加规定 | 无 | 无 | |
配员标准 | 新标准(除客船类、液货船类外) | ||
一般船舶主机总功率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75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千瓦 | 75千瓦以下 |
一般规定 | 轮机长或轮机员1人 | 普通船员1人 | 无 |
附加规定 | 无 | 无 | 无 |
二、取消“机驾合一”概念
对于机舱自动化程度,目前大多数船舶只是进行了法定检验,船舶只有在入级检验时,根据《内河船舶入级规定2012》,按机舱自动化程度可分别授予相应的附加标志(如AUT-1,AUT-2等)。考虑目前船舶法定检验证书上对“机驾合一”船舶并未界定,为此,取消原有轮机部按自动化程度区分“机驾合一”和“非机驾合一”的概念。
三、配员吨位和功率节点调整
对船舶总吨位和功率节点上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原则上与《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与发证规则》和《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船舶等级划分相匹配,一般船舶甲板部配员分档节点,由原2000总吨及以上调至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中轮机值班要求:轮机值班应当适应机舱自动化程度和环境条件。结合内河轮机部人员实际工作,轮机部取消了1500KW节点和附加规定中非“机驾合一”增加轮机部人员的规定;由于客船、液货船属于重点监管船舶,为保持重点船舶配员和监管的稳定性,此类船舶的分档节点未做调整。
四、定义“普通船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对普通船员的定义,即“将船长和高级船员之外的职务统称“普通船员”,此次修订以“普通船员”取代“水手、机工”职务称谓。
五、备注的修订
1、备注主要内容
(1) 重新定义了连续航行作业时间,将船舶停泊时间不超过2小时调整为船舶停泊时间不超过4小时,提高了配员要求;
(2) 对拖(推)轮船队驳船数和配备相应的普通船员明确了最低要求。
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 | |||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 | 1500千瓦及以上 | 50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1500千瓦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1人、二副或三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水手2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水手2人 | 船长1人,水手1人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或二副1人,水手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配员标准 | 新标准 | |||
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 | 500千瓦及以上 | 150千瓦及以上至未满500千瓦 | 150千瓦以下 | |
一般规定 | 船长1人、大副或二副1人、普通船员1人 | 船长1人,驾驶员1人 | 船长或驾驶员1人 | |
附加规定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三副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6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连续航行作业时间不超过10小时或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可减免驾驶员1人; | 连续航行作业时间超过10小时,须增加驾驶员1人 | |
拖(推)船队 | 如驳船未配备普通船员,则拖(推)轮在规定配员的基础上,驳船数2艘及以下的增加普通船员1人;3艘及以上的增加普通船员2人;(企业应根据船舶安全实际需要增配必要的船员) |
(3) 明确港内作业的一般船舶不包括拖轮;港内作业的一般船舶和拖轮分别按照总吨位和主机功率核定配员的要求进行了细化,描述更准确。总吨位300及以上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及以上的港内作业拖轮,在《10标准》的基础上,每个工班减少了普通船员1人,在《14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轮机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明确了总吨位300以下除拖轮外的港内作业一般船舶和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下的港内作业拖轮“可按每个工班船长或甲板部高级船员1人、普通船员1人的标准配员”的规定。
(4)对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各类(特指内河对岸渡船)客渡船、车客渡船或拖轮拖带客渡驳、汽渡驳用于渡运的专业组合体明确了配员标准。
(5)经反复征求船员、船东意见,这次只要求1000总吨及以上的液货船和载运集装箱的船舶甲板部在一般规定基础上增配普通船员1人,主要针对这类船舶货物装卸及管理上的要求;内河自卸式沙船因为近年来机械设备改进,劳动强度降低,因此不再做特殊要求;1000总吨以下的此类船舶货物装卸与管理量相对较小,船舶所有人可根据货物装卸安全所需安排或由其他人员兼任,不做强制性要求。
(6)客运企业存在淡季和旺季之分,因此将原按船舶载客定额配员调整为实际载客人数;将客运部人员调整为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对其他应由企业自主管理的客运服务人员不再进行描述,突出了企业应承担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的要求。
配员标准 | 2010年原配员标准 |
客运部 |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满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满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满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满2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人。乘客定额不足以配客运部人员的,可由甲板部人员兼任。 |
配员标准 | 新标准 |
备注9 | 客船类船舶由船舶所有人(或者其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按船舶实际载客人数配备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实际载客30人及以上的至少配专职负责旅客安全和应急工作的普通船员1人,每满150名乘客增加普通船员1人,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可按每满300名乘客增配普通船员1人。因船舶上层建筑设计不同,驾驶员不能在驾驶室通视客舱或设有双层及以上载客甲板客舱的船舶,即使实际载客未满30人,也应至少配普通船员1人。 |
(7)明确了高速客船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7号)确定配员人数(参见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海船员〔 2015 〕90号)确定配员的职务类别(第七条 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高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相应职务的适任证书。)。
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8)明确了未满50总吨且总功率未满220千瓦和220千瓦及以上的游艇、摩托艇、快艇、交通艇、舷外挂机船舶、公务船的配员标准。
2、关于证书
1、过渡期:
标准及新版证书自2018年7月1日启用,过渡期为1年,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此后旧版证书一律失效。过渡期内换发的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2、多本证书:
船舶可同时持有适用于不同适用范围的有效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证书方面:船舶应持有符合或高于船舶所在位置辖区配员标准的配员证书;配员方面:出示哪本证书,船舶配员就要符合或高于证书上要求的船员。)
3、核发机构:
船舶应当向具有核发相应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所有人可在船舶所在地任何一家具有核发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权限的海事机构申请配员证书,不必回原籍港)
4、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应注明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栏签注分为以下四种:
5、适用“附加规定”依据航行时间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的,应在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附加规定或特别要求说明”栏内说明。
6、申请和换发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需提交以下材料(原则上按照行政执法流程的要求提供材料,但其中一些材料海事系统中已经留有信息,因此在实际办理过程中一般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二)船舶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船舶所有人委托他人申请办理时)。
自2018年7月1日起,核发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启用新版格式,用A4纸在系统中打印。
7、船舶所有人可在网上办理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以船舶所有人船舶登记信息为依据,登录后办理)
1.办证机构可以PDF的形式将证书推送到办证人手机中;(提供现场打印或推送PDF单子证书)
2.办证人可用A4纸打印或将PDF形式的证书存在手机中,必要时向海事现场检查人员出示。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