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的通告
发表于 2018-08-17 14:44
关于发布《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现发布《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请各有关单位、船舶驾引人员学习掌握,并在实际操作中运用。
原《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导则》(江苏海事局通告〔2014〕第8号)废止。
特此通告。
附件: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
江苏海事局
2018年8月15日
《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
全文如下:
一、安全航行的基本要求
(一)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以下简称液货船)安全航行应严格遵守《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在规定的航路内航行。
(二)驾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应充分认识液货船的特殊性,时刻保持高度警惕,谨慎操作。液货船靠离码头、进出河口、锚地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时,应注意航道情况及周围环境,主动避让顺航道航行船舶,与顺航道航行船舶明确会让意图,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尽可能与航道成直角就近进行,严禁抢顺航道航行船舶船头横越航道过江。
(三)液货船实施追越时,应与被追越船保持足够的横距,在确认无碍他船和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追越。
(四)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及作业中,除显示一般船舶规定的信号外,夜间还应当在桅杆的横桁上显示红光环照灯一盏,白天悬挂“B”字信号旗一面。
(五)液货船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VHF(甚高频无线电话)06频道畅通,装有两部VHF的船舶还应保持一部VHF在当地VTS中心工作频道上值守,并做到随时可接收各VTS中心的指令。AIS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六)严禁在危险货物区域进行明火作业。生活区使用明火时,应根据所载货物的危险特性予以严格限制。除机舱专用动火工作间外,严禁实施热工作业(包括烧焊、拷铲、易产生火花的各类作业)。液货船需要维修时,应进厂修理,进厂前应进行洗舱、通风和测爆,以防可燃气体引起火灾或爆炸。
(七)船员应严格遵守防火规定,充分了解所载危险货物的理化特性、应急处置措施以及一旦发生事故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并持有与所服务的液货船相适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书。
(八)航行中应封舱,并保持所有阀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九)液货船在航行、停泊和作业期间发生险情或泄漏污染时,应及时采取自救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十)遭遇能见度不良或恶劣天气时,应服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交通组织。
(十一)航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时不得进行任何可能导致水域污染的行为。
(十二)船长80米以上液货船经过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时,应当通过甚高频(以下简称“VHF”)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所在水域VTS中心进行船位报告,80米以下液货船自愿报告。
二、停泊
(一)液货船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水域停泊,大型液货船应选择危险品锚地停泊,小型液货船应优先选择小型危险化学品船舶临时停泊区停泊,也可选择停泊区或非海轮锚地停泊,并与周围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和近岸设施等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二)液货船停泊时,应保持足够的在船人员,加强值班,按规定显示信号,值班人员应根据所载危险货物特性和环境条件,保持船货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
(三)液货船停靠码头泊位时,应根据潮水和风力、风向的变化及时增加或调整缆绳,防止船位偏离过大或挤压码头设施。
(四)载运污染危害性严重危险化学品的600总吨以下双壳化学品船以及600载重吨以下单壳油船22时至次日5时禁止在长江干线航行,提前选择锚地、停泊区或其他安全水域停泊。
附件:长江江苏段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安全航行和停泊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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