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
发表于 2015-10-08 16:14
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船上噪声等级规则》、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的生效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1届会议分别以第MSC.338(91)号决议和第MSC.339(91)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和《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修正案。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2)(bb)条和第VIII(b)(vii)(2)条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4年1月1日被视为以默认方式接受,并将于2014年7月1日生效。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91届会议以第MSC.337(91)号决议通过的《船上噪声等级规则》将于2014年7月1日第MSC.338(91)号决议生效后即时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规则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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