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液货船还有这种误解??
日前,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查处了一起液货船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手续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小编发现船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管事)对液货船申报的理解有些误差。小编特意编辑本期微信推送,友情提醒各位船友。
案情回顾
涉事船舶装载2830吨95号汽油,2018年7月3日0900时左右从仪征出发,2018年7月4日0700时左右第一次进入外高桥水域货油取样,2018年7月4日0900时左右第一次离开某油库码头等待货油检验结果。
2018年7月5日1700时左右第二次进入外高桥水域并于2018年7月5日1818时左右靠妥某油库码头并开始卸货作业。浦东海事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船第一次进入外高桥水域未按规定办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手续。经现场询问,发现该轮之所以未进行申报是对船舶申报相关规定理解有误,认为第一次进入外高桥水域不靠港卸油就没有申报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七条 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四章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及其有关作业
第二十四条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货物适运申报和船舶适载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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