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作为全球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正面临着快速变化的监管环境,这对其当下和未来发展都有着重要的影响。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年有哪些新的法规动向吧。
⚓红海和亚丁湾地区特殊区域限制要求
自2025年1月1日起,对于船舶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排放油类及油性混合物,以及在红海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的行为,将实施新的限制规定。
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对于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禁止其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向海洋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船舶处于航行途中;
❖油性混合物已通过符合附则I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进行处理;
❖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五;
❖油性混合物并非源自油轮的货油泵舱舱底;并且
❖就油轮而言,油性混合物未与油类货物残余物相混合。
此外,自2025年1月1日起,油轮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时,禁止其将来自货油区域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但此项要求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水或隔离压载水的排放。
自2025年1月1日起,只有当船舶处于航行途中,且按照MARPOL公约附则V第6条(特殊区域内垃圾排放)的如下规定操作时,才允许在红海特殊区域内向海中排放垃圾:
“将食品废弃物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的地方排放入海,但距最近陆地不得少于12海里。食品废弃物应经过粉碎或磨碎处理,且应能通过筛孔不大于25毫米的滤网。食品废弃物不得受到任何其他类型垃圾的污染。”
⚓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
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24年3月22日通过了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同时对该附则的附录IX(需提交给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的信息)进行了修订,以提高拟收集和报告的年度燃油消耗数据的粒度水平。这将涵盖船舶在航行和非航行状态下每个耗能单元的燃油消耗新数据、岸电供应总量、总运输工作量、航行距离以及创新技术安装情况等方面的数据。
该修正案将于2025年8月1日生效,这正处于2025年报告日历年的中间时段。IMO一致同意,同一日历年的所有数据都应以相同的粒度水平进行收集和报告,并发布了有关这些修正案应用的指南,以促进在一个日历年中数据粒度水平的统一。
⚓MARPOL公约附则VI修正案:低闪点燃料、替代发动机和增强燃料消耗数据透明度
❖MARPOL公约附则VI第2、14条及附录I的修正案对气体燃料的定义进行了修订,使其与IGF规则保持一致,并明确使用中/船上的采样点不适用于气体/低闪点燃料。
❖第18条修正案规定加油记录单(BDN)要求适用于气体/低闪点燃料。建议使用气体或低闪点燃料的船舶运营商确保加油记录单中包含最低限度的信息。
❖MARPOL公约附则VI第13.2.2条修正案明确,将蒸汽系统更换为柴油发动机属于重大改装,而非微小改动。若按要求应安装Tier III发动机,而实际允许安装Tier II发动机作为替代时,船旗国主管机关必须将此情况向IMO报告。
❖MARPOL公约附则VI第27条修正案允许IMO在严格保密且经船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以非匿名形式将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分享给分析咨询公司及研究机构。
⚓EU MRV法规扩展适用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起,经修订的EU MRV(欧盟航运CO2排放监测、报告和验证)法规将扩展适用范围,涵盖400至5000总吨的普通货船以及400总吨及以上的海工船舶。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主要变化如下:
❖将400总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船和海工船舶纳入适用范围;
❖扩展至涵盖甲烷(CH4)和一氧化二氮(N2O)排放;
❖提交经验证的EU MRV排放报告的截止日期将由4月30日变更为3月31日;
❖为了符合新的EU MRV机制要求,船舶必须更早提交其排放数据以供核实验证。
⚓IMSBC规则修正案
IMO于2023年6月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规则)的07-23号修正案,已于2025年1月1日起强制生效。
修正案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变动:
❖托运人现在需按照《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第 XII/10条的要求申报货物的“散装密度”;
❖附录1(固体散装货物个别明细表)已经过修订,新增了货物条目、删除了部分货物等;
❖附录3(非粘性货物清单)已经过修订,纳入了新的货物;
❖可豁免固定气体灭火系统的固体散装货物清单也已更新。
⚓STCW公约中与电子证书相关的修正案
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I/1和I/2的修正案允许海员证书采用电子形式,但需根据STCW规则的要求,向主管机关提供最低限度的信息。此外,对STCW规则A部分(A-1-2节)——电子海员证书的修正案规定了应包含在海员证书上的最低限度信息,以及采用何种格式来呈现这些信息。
⚓《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录II修正案
自2025年2月1日起生效。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通过了《压载水管理公约》附录II的修正案,对现行版本的《压载水记录簿》(BWRB)进行了更新,增加了应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中的相关条目的额外信息,并更新了《压载水记录簿》页面。该修正案适用于国际航行以及停靠船舶主管机关管辖范围之外港口的情况,但不适用于浮动平台、浮式储油装置(FSU)以及浮式生产储油卸油装置(FPSO)。
⚓《压载水管理公约》中关于使用电子记录簿的A-1和B-2条规定修正案
自2025年10月1日起生效。这些修正案允许《压载水记录簿》采用电子形式,并确保与MARPOL公约各附则以及《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协调一致。建议选择使用电子记录簿来遵守《压载水管理公约》的运营商参考《压载水管理公约》电子记录簿使用指南(MEPC.372(80))。
⚓地中海成为排放控制区
自2024年5月1日起,地中海地区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PM)排放控制区(ECA)。然而,依据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条以及附录VII的修正案,相关要求将于2025年5月1日起生效。从该日起,船舶在通过地中海排放控制区时,必须使用硫含量0.10%m/m的燃油,或者使用废气清洁系统(EGCS)。
⚓《香港公约》生效
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公约将于2025年6月26日生效。《香港公约》涵盖了船舶的设计、建造、运营以及为安全且无害环境的拆船做准备;要求以安全且无害环境的方式运营拆船设施;并建立适当的拆船执行机制,其中包括认证及报告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公约》于2009年5月15日获得通过,但该公约生效需满足三个严格条件。随着孟加拉国和利比里亚批准该公约,这三个条件最终全部得以满足,因此该公约将于2025年6月26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将适用于从事国际贸易的5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不包括军舰以及在整个运营生涯中仅在其所悬挂船旗的国家主权或管辖水域内航行的船舶),以及在公约缔约方管辖下运营的拆船设施。
⚓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批准的排放控制策略(CAECS)
从2025年1月1日起,停靠洛杉矶港和长滩港的油轮,以及停靠加利福尼亚州所有港口的汽车运输船,必须遵守加利福尼亚空气资源委员会(CARB)批准的排放控制策略(CAECS)。这一要求是《在泊法规》(ABR)的一部分,该法规最初于2007年通过,并自2014年起开始实施,旨在减少加利福尼亚州港口的船舶废气排放。2020年的最新修订要求船舶达到不透明度标准(该标准用于衡量烟雾排放情况),并在离港30天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到2027年1月1日,《在泊法规》还将扩大适用范围,涵盖靠泊加利福尼亚州所有港口的油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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