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航行灯是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设备,是辨别船舶类别和航行动态的重要标志,在夜间或能见度不良时开启航行灯用以表示自身动态位置,便于船舶之间互相识别,决定采取相应避让行动。
船舶航行灯的错误安装很可能导致其他船舶误判动态,造成海上碰撞事故。现实当中,有些大件运输船为了装超长货物的需要会人为地将后桅灯拆除或安装高度不达标的后桅灯。
一、船舶基本信息
二、检查概况
舟山海事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大件运输船“XXXX”开展船旗国检查时,共发现4项重大缺陷,其中“后桅灯高度远低于前桅灯”的这一缺陷许多大件运输船普遍存在该类问题。
三、原因分析
三点原因
造成上述航行灯设置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可归纳为三点:
一是造船厂存在固化思维(普遍按照尾驾驶型船舶驾驶室顶部桅杆上各类灯、左右两侧舷灯的常规布置来装设),且未认真核对设计图纸所致;
二是航运公司监造人员与船员对号灯的设置要求不熟悉,也未过多关注,导致船舶一直带病航行;
三是因船舶装货的实际需求,船员擅自将后桅灯拆除。
四、缺陷纠正
船方根据规范要求,在船尾设置桅杆架设满足高度要求后桅灯,经船检检验合格后,签发临时检验报告,并由海事安检人员认可。
五、延伸分析
后桅灯的设置不符合法规要求的情况主要分为三种:一是后桅灯被人为拆除,二是后桅灯高度不满足法规要求。三是后桅灯水平光弧不达标。
法规要求
从1992年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实施以来,关于舷灯、桅灯、尾灯等号灯的相关要求一直未有大的变化,均源自《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普通货船的技术及标准要求。该船安放龙骨时间是2009年,适用04规则。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第4篇第8章第2节关于号灯的相关要求。
2.1.4 号灯的水平光弧:
(2) 尾灯和桅灯,以及舷灯在正横后22.5°处,应在水平弧内保持最低发光强度,直到表2.1.1规定的光弧界限内5°。从规定的光弧内5°起,发光强度可减弱50%,直至规定的界限;然后,发光强度应不断减弱,以达到在规定光弧以外不大于5°处切实断光。
2.1.5 号灯的垂向光弧:
(1) 所装电气号灯的垂向光弧,除帆船的号灯外,应保证:
① 从水平上方5°到水平下方5°的所有角度内,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
② 从水平上方 7.5°到水平下方7.5°,至少保持所要求的最低发光强度的60%;
(2) 电气号灯以外的号灯应尽可能符合上述要求。
2.1.9 号灯灯壳内部应涂无光黑漆。
2.1.11 号灯的结构及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其结构应便于拆装、升降、更换零件及手提,并能防止灯泡松动和脱出;
(2) 号灯应采用外部接线的方式;
(3) 除环照号灯外,灯壳顶部应有指示船首或船尾方向的箭头标志;
(4) 灯壳外部应有铭牌。内容包括灯名、能见距离、灯泡(或灯芯)规格、电源电压、厂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以及检验单位的标志和认可号;小型号灯因条件不许可时,可用制造厂标志及检验单位的标志代替铭牌;
(5) 在透镜或滤色片的边缘处应刻有厂号和认可号;
(6) 应附有检验单位签发的船用产品证书。
2.3.3 后桅灯的安装:
(1) 垂向位置:
① 后桅灯应高于前桅灯至少 4.5m;
② 前、后桅灯的垂向距离应使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m 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桅灯在前桅灯的上方,并且分开。
(2) 水平位置:
① 后桅灯应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② 前、后桅灯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1/2 船长,但不必大于l00m。
如果尾部因为装卸货物或其他特殊用途,确实无法正常安装号灯怎么办?
可以从新生效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中找到答案:20规则新增了对首驾驶型甲板货船号灯的特殊规定,这些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此类船舶的实际用途,允许其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来确保航行安全。
新增内容中规定:
1. 船长50m及以上的该类船舶前、后桅灯的水平间距不再强制执行“不小于1/2船长,但不必大于100m”的要求,后桅高于前桅4.5m的垂直间距要求仍未免除;
2. 尾部因为装卸货物或其他特殊用途,无法正常安装尾灯和后锚灯的船舶,替代措施为至少装设两盏符合要求的探照灯来显示船舶后部轮廓,注意装设探照灯并不意味着尾灯和后锚灯可以免除,此时尾灯和后锚灯仍应尽可能在尾部装设,但未强制要求安装在船舶纵中剖面上。
相关建议
建议航运公司岸基管理人及责任船员应对所属船舶所有关键设施设备包括船舶结构进行认真检查,在确保好用的前提下还应核对是否船图一致,对发现的初始缺陷及时同修造船厂、船检部门进行沟通并整改。确因实际装货原因存在特殊需求,也应按照法规要求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在法规框架的范围内申请免除或替代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切不可擅自进行更改。
来源|舟山海事局
作者|杨家盛
编辑|季仲研 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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