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5年1月1日起,对于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排放垃圾、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的船舶,将实施新的限制措施。
以下是相关国际海事组织(IMO)决议:
第MEPC.381(80)号决议
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第38.8.1条,确立了《MARPOL附则I》第15.3、15.5条以及第34.3至34.5条关于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的排放要求。
第MEPC.382(80)号决议
依据《MARPOL附则V》第8.2条,确立了《MARPOL附则V》第6条关于红海特殊区域的排放要求。
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和船舶经营人现在应该怎么做?
我们建议注意,从2025年1月1日起,适用以下要求:
《MARPOL附则I》
- 第15.3、15.5条以及第34.3至34.5条:
所有船舶:
自2025年1月1日或之后,禁止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向海中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除非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船舶在航途中;
2、油性混合物通过符合附则I第14.7条要求的滤油设备进行处理;
3、未经稀释的排出物含油量不超过百万分之十五;
4、油性混合物并非来自油轮的货泵舱舱底;并且
5、对于油轮而言,油性混合物未与油类货物残余物混合。
油轮:
自2025年1月1日起及之后,油轮在红海和亚丁湾特殊区域内禁止将货油区的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排放入海。
这一要求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水或隔离压载水的排放。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 第6条:
自2025年1月1日起及之后,只有当船舶在航途中且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第6条(特殊区域内垃圾的排放)规定时,才允许在红海特殊区域内向海中排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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