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新西兰靠泊时接受了当地海事部门的港口国监督检查(PSC)并被滞留,滞留项中1项为CIC相关缺陷——新西兰海事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船上有12名船员在船工作时间超过了十一个月且未享受到最低带薪年休假。
为什么在船工作时间过长也是滞留缺陷呢?
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规定,首先,船员应当签订海员就业协议(SEA),其中应含协议的终止及终止的条件:
标准 A2.1 – 海员就业协议
1.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或条例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符合下述要求:
(a) 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应持有一份由海员和船东或船东的代表双方签署的海员就业协议(或者,如果他们不是雇员,契约性或类似协议的证明)为其提供本公约所要求的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
……
4. 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具体规定受其国家法律约束的所有海员就业协议需要包括的事项。在所有情况下海员就业协议均应包括以下细节:
……
(g) 协议的终止及其终止条件,包括:
(i) 如果协议没有确定期限,各方有权终止协议的条件,以及所要求的预先通知期,船东的预先通知期不得短于海员的预先通知期;
(ii) 如果协议有确定期限,其确定的期满日期;和
(iii) 如果协议是为一次航程而订,其航行之目的港,以及到达目的港后海员应被解雇前所须经历的时间;
其次,船员享有协议期满后得到遣返的权利:
标准 A2.5.1 – 遣返
1. 各成员国应确保悬挂其旗帜船舶上的海员在以下情形有权得到遣返:
(a) 如果当海员在国外时海员就业协议到期;
(b) 如果其海员就业协议:
(i) 被船东终止;或
(ii) 被海员出于合理的理由终止;以及
(c) 如果海员不再具备履行其就业协议中职责的能力或在具体情形下不能指望其履行这些职责。
2. 各成员国应确保在其法律和条例或其他措施中或在集体谈判协议中有适当的条款,规定:
(a) 海员有权根据本标准第1(b)和(c)款得到遣返的情形;
(b) 海员在有权得到遣返前在船上服务的最长期间——这段时间应少于12个月;以及
(c) 船东应同意给予的具体遣返权利,包括关于遣返的目的地、旅行方式、船东将负担的费用项目和将做出的其他安排方面的内容。
除此之外,船员还享有休假的权利:
规则 2.4 – 休假的权利
目的:确保海员有充分的休假
1. 各成员国应要求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所雇用的海员在适当的条件下根据守则的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
2. 应准许海员上岸休息以利海员的健康和福利及其职务的运作要求。
标准 A2.4 – 休假的权利
1. 各成员国应通过法律和条例,确定在悬挂其旗帜的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的最低年休假标准,并充分考虑到海员对这种休假的特殊需要。
2. 取决于对在这方面考虑到海员的特殊需要的适当计算方法作出规定的任何集体协议或法律或条例,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应以每服务一个月最低2.5日历天为基础加以计算。计算服务期长度的方法应由各国主管当局或通过适当的机制来确定。合理的缺勤不应被视作年假。
3. 除非属于主管当局规定的情况,否则禁止达成放弃享受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带薪年休假的任何协议。
结合以上MLC公约文本,部分国家/地区PSCO认为如果海员连续服务11个月,其带薪年休假应为11*2.5日=27.5日,约为1个月的时间,与前面连续服务的11个月合计在一起,才能被视为标准A2.5(遣返)中提及的12个月最长服务期,据此认为海员最长连续服务期限应为11个月。实际上国际劳工组织ILO曾发过一份主题为MLC公约相关“常见问题”的文件,其中提到了确保带薪年休假前提下的海员最长连续服务期限。原文及翻译如下:
Does the requirement for paid annual leave mean that seafarers cannot be on board for more than 11 months at a time?
In principle, yes. From the combined reading of Standard A2.4, paragraphs 2 and 3, and Guideline B.2.4.3, paragraph 2, on annual leave and Standard A2.5.1, paragraph 2(b), regarding the entitlement to repatriation in a period of less than 12 months, the 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Application of 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 has inferred that the maximum continuous period of shipboard service without leave is, in principle, 11 months.
带薪年假的要求是否意味着海员一次在船上工作的时间不能超过11个月?
原则上,是的。根据守则A2.4的第2和第3段以及导则B.2.4.3的第2段关于年假的规定,以守则准A2.5.1的第2(b)段关于在12个月以下的期间内有权遣返的规定,应用公约和建议的专家委员会推断,原则上,未经休假的最长连续海上服务期限为11个月。
尽管MLC公约中并未明确提出海员在船连续服务时间不允许超过11个月的规定,但ILO发布的“常见问题”中提供了一些相应解释,部分国家/地区将将该“常见问题”作为重要参考或将该“常见问题”写入了本国家/地区相关要求中。建议相关公司提高重视程度,正如我们在2024年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CIC迎检指南(点击下方"三分钟读懂《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考官亲自划重点!",查看2024年船员工资和海员就业协议CIC迎检指南)中提到的一样,应重点关注SEA应在有效期内,并且应特别注意SEA的生效时间,如存在职务晋升,工资标准调整等情况,SEA应重新签订,并且应保障船员在船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2个月;若部分港口国有特殊要求的,建议不超过11个月。
来源&审核:宁波海事局船员管理处
&宁波海事局船舶监督处
作者:席羽佳 王焱
责编:吴悦 白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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