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收到船员朋友来电咨询海船进江“自引”到扬州,船上需要几本“江证”,需要怎么配置?
小编梳理了相关法律、法规请船员朋友参考
相关概念
1.“自引”即应当申请引航的船舶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免除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自行驾驶船舶进入相应的引航水域。
2.海轮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与驾驶员应按照规定持有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通俗称之为“江证”),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2.《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第十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长、宽以及吃水或者水面以上高度接近相应航道通航条件限值的船舶;
(四)在长江干线航行的下列船舶。
(1)客位500人及以上且载客航行的客船,但旅客班轮、渡船除外;
(2)1万总吨及以上且载运闪点小于23℃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3)载运《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中X类的散装液体化学品船。
前款第(三)项船舶的具体标准,由长江航务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辖水域的航道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3.《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四条 海船在内河水域航行时,其船长和驾驶员应按照以下规定持有相应航线的《资格证明》,但申请引航的除外:
(一)连续航行不超过6个小时,该船船长应持有《资格证明》;
(二)连续航行6至12个小时,该船船长及至少一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三)连续航行12个小时以上,该船船长及至少二名驾驶员应持有《资格证明》。
在内河水域航行的海船船长、驾驶员持有相应航线的内河一类船长、大副、二副、二类船长有效适任证书,等同于《资格证明》。
左图是老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有效期已到期),右图是重新签发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内河水域航线签注)
图为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注意!!!
船舶驾驶员是指在船上担任的大副、二副、三副职务的船员;长江内河水域是指:以长江#14红浮和#14左右通航浮之间连线向两岸的延伸线为界,沿长江向上可供海船航行的水域。
海事提醒
1.如果海船进江“自引”,要根据相应的连续航行时间船长和驾驶员持有“江证”,如果船舶在“江证”配备不齐全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引航或者选择中途锚泊,避免12小时连续驾驶。
表为:海船自引,配备江证要求
2.1000总吨以上的海船,船长必须有2个月以内驾驶同一类型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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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扬州海事
图文|丁硕
编辑|冯雨卉
审核|刘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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