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朋友们,你们在送交或接收船舶含油类污染物时如何区分含油污水和残油废油的?可不能随便选一个呦!
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的相关知识!
含油污水
指船舶运营中产生的含有原油、燃油、润滑油和其他各种石油产品及其残余物的污水,包括机器处所油污水和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
残油(油泥)
残油的定义出自《GB/T 19945-2005水上安全监督常用术语》3.8.19:净化燃油,润滑油和机器处所中的漏油所产生的废油和油渣或油舱、油管中残存的油、油渣等。
这种残留或者遗漏的油如果是润滑油,则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大类HW08下面的小类900-214-08(详见废油的定义)。
这种残留或者遗漏的油如果是燃油,则对应《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大类HW08下面的小类900-221-08:废燃料油及燃料油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油泥。
因此,“残油”这个词常常和“油泥”并列出现,比如在《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等文件中,“残油(油泥)”总是作为同一类污染物列出。
废油
废油的定义出自《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有两个出处:
1.大类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下面的小类900-214-08:车辆、轮船及其它机械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发动机油、制动器油、自动变速器油、齿轮油等废润滑油。
2.大类HW08“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下面的小类900-199-08:内燃机、汽车、轮船等集中拆解过程产生的废矿物油及油泥。
含油污水和残油废油的危险属性不同,前者属于废水,后者属于危险废物(毒性),处理残油废油的单位需要持有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相关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九条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第二十条 船舶使用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油水分离器、压载水处理系统等防污染设施的,应当加强设施维护保养,确保污染物经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交岸处置。禁止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
2.第二十二条 船舶含油类污染物、生活污水应当分别收集储存在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专用集污舱(柜)。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有关事项的通告》
1.内河船舶含油污水或残油、废油原则上每三个月至少送交一次,因停航检修等原因确无含油污水或残油、废油等污染物送交需求的除外。
2.各责任主体在信息系统填报的数据务必真实有效,船舶含油类污染物应严格区分含油污水和残油、废油,不得将残油、废油与“含油污水”混淆申报。
3.所接收船舶水污染物需水上过驳转运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展过驳申报。转运船舶(包括接收船舶自行转运和水上过驳转运)离港前应进行出港报告,明确目的港、转运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信息。
4.不得跨设区市转运未经预处理的含油污水(不含残油、废油),不得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含油类污染物。
千万不要当“大聪明”!
残油废油兑水就变成了含油污水?
有人是否在想,既然含油污水是油和水的混合物,残油废油是纯油,那么抽一些长江水兑到残油废油里面,残油废油不就变成含油污水了吗?
不、不、不!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2019)》5.1:具有毒性、感染性中一种或两种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导致危险特性扩散到其他物质中,混合后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所以说残油废油兑水后仍属于危险废物,必须按规定进行转移,把残油废油兑水后视作含油污水来转移,这叫“非法转移危险废物”,相关部门会严厉打击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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