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公约等国际海事公约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很多模糊条款, 国际海事组织(IMO)为更好地实施相关公约和要求,针对这些模糊条款会出台统一解释(Unified Interpretations),以求各成员国及相关方能够准确把握公约本意,统一执行标准。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会发现,业内对统一解释类通函是否需要强制执行存在很大争议。
本文通过溯源IMO统一解释,探讨其法律地位及其实际应用。
IMO统一解释的形成与发展
1、IMO统一解释的作用
IMO从未对“统一解释”一词作出相关定义,但如其成员国在履行IMO框架文件时,发现实施某一条款存在困难,可根据在实际工作中探索出的解决方案,向IMO提交相应提案,要求IMO针对此条文形成解释、制定标准或修改条文等。
如果有关方在研读IMO相关公约时,对相关内容理解上有歧义,尤其是当技术条款通过多方讨论、求证,各方意见不统一、不一致时,也可以整理形成提案,请求IMO在相关会议议程中对该公约条文进行权威解释。
例如,SOLAS公约2000修正案第II-2章13.4.2条款中,涉及机舱脱险通道环围的内部尺寸最低要求。
然而在船舶实际建造过程中,其机舱脱险通道内部尺寸往往受到船体结构、直梯、管路等结构性影响,对于这些结构是否应计入内部尺寸,业内争论很久。
对此,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向IMO的MSC95次会议提交提案,要求对13.4.2条款进行统一解释。
2015年IMO公布了MSC.1/Circ.1511:UNIFIED INTERPRETATIONS OF SOLAS REGULATIONS II-2/9 AND II-2/13(关于SOLAS公约第II-2章第9条和第13条的统一解释),详细解释了因结构等原因导致逃生通道环围内部尺寸小于SOLAS公约最低要求的统一解决方案。
因此,出台相关统一解释的目的是在于帮助船旗国、港口国、被认可组织及其他相关方统一执行要求。
2、IMO统一解释的发展
IMO统一解释通常由IMO分委会草拟,委员会批准和公布,最常见的是由IACS提交的关于公约中某些特定技术要求的解释,旨在对某些模糊性表达,比如“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令主管机关满意”等模糊性表述提供更为具体的要求,或者对IMO文书中含糊性语言提供更为详细的指导,其中主要注意的就是关于“统一”一词的理解。
IMO自成立以来,制定、批准、公布了很多解释文件。
从一开始的“解释”逐步发展成“统一解释”,虽然中文翻译一样,但其中对不同公约条款的解释有些使用英语单词“Uniform”,大多则是使用“Unified”一词。
“Unified”一词源于IACS为其成员单位制定的相关统一解释,并一度被转化为IMO解释。
由此,“Unified”一词也逐渐被IMO在对公约和规定作出解释时使用。
3、IMO统一解释与其他解释的比较
根据制定主体不同,统一解释还包括主管机关(Administration)解释和IACS统一解释。
其中,主管机关解释(The Administration Interpretation),类似于一般与个别的关系,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因此,主管机关解释具有绝对的优先引导地位,效力更高。
如果主管机关没有就某一规则或条款制定特别的解释,则来自IMO或IACS制定的统一解释就可适用。
IACS统一解释最为被业内所熟知,IACS作为一个非政府组织,由全球几大知名船级社组成。
根据船级社验船师开展入级检验或受船旗国委托开展法定检验时遇到的条款实施问题或需求,IACS通常会为验船师提供相关统一解释。
正如IACS官网所陈述“解释在各相关主管机关征求意见,或发送IMO(如合适)”。
IMO各成员国在制定相关法规、规则时,表述上可能存在模糊的情况,IACS会为其验船师提供具有可操作性、可实践的更清晰解释。
这些统一解释是针对在执行IMO公约或建议的要求中所产生问题而通过的决定。
这些决定可包括对IMO公约、规则或决议的统一解释。
解释应被(其相应船旗国主管机关尚未对相关条款颁布解释的)船级社所采用,并明确执行日期。
IMO统一解释往往来源于IACS,后经IMO引用采纳。
鉴于不同的船级社都有各自相关部门在跟踪IMO,可以说两者之间不会存在解释上的矛盾。
结合实践,业内往往遵循IACS统一解释而不是IMO统一解释的原因在于:
一方面,IMO统一解释不具备强制性,但对主管机关统一解释则是强制性的;
另一方面,船东为了参与“保险”,获得较有利的保险费率,往往会自愿申请船舶接受某船级社的入级检验,而IACS统一解释是船舶入级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船东更加重视其相关统一解释。
综上,除了SOLAS公约等国际海事公约外,还得考虑附加船旗国的规则(对方便旗国家,无船旗国的规则),往往是先有国际组织规则,再有船旗国规则,因此船旗国规则是对国际组织规则的补充或提出更高要求。
因此,验船师如果在对某船舶开展检验时,应优先执行主管机关的解释,通常主管机关与船级社保持着密切的沟通,其次再与IMO沟通。
IMO统一解释的法律地位
从文字用语看,通过查看大部分IMO统一解释文件,文中前言部分都会出现诸如:
“Member Governments are invited to use the annexed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as guidance when applying relevant provisions of ... and to bring the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to the attention of all parties concerned.”
或者“Member Governments are urged to:.1 take note of the annexed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and use them when applying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f...; and .2 bring the annexed unified interpretations to the attention of all interested parties.”等类似表述。
从上述原文用词中不难发现,IMO统一解释的强制性存疑。
但从主要内容看,比如通函MSC.1/Circ.1362/Rev.2统一解释为例,文件主要内容明确了适用范围,“所有船”指的是根据SOLAS第II-1章第1.3.3条要求的2009年1月1日前后建造的船舶,明确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船舶的设计要求等,前言和正文对比给人以既不强制,但又“似乎”强制的认识。
从文件性质看,IMO出台的文件大致包括:公约(Convention)、规则(Codes)、决议(Resolutions)、通函(Circulars)以及建议案(Recommendations)等。
IMO统一解释通常以通函的形式公布,具有推荐性。
此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VCLT)第31、32、33条是国际条约解释中最广为接受和援引的国际规则,其中第31条是条约解释的通则,主要规定了要根据条约的上下文、条约的目标和宗旨善意地解释条约(即文***释和目的解释),同时对条约的解释性文书的法律权重作出明确规定,对条约的修正案比对条约的统一解释更具有法律效力。
从批准程序看,IMO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8次会议讨论了IMO统一解释的批准程序,决定“协商一致(Consensus)”而非“一致同意(Unanimity)”的方式。
统一解释虽然无法律约束力,却是协商一致的结果,是确保统一实施公约的有效方式。
统一解释是经委员会批准的以通函形式发布的文件,必须确保其“三不”原则,即:
第一,不修改公约及相关法律文件中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不超出对条款的解释范围;
第三,不与强制性要求相悖。
同时,会议同意修改委员会工作方法导则以纳入对统一解释的决策过程。
综上,充分说明IMO统一解释的法律地位,根据其目的和宗旨,对使用“Unified”一词的目的更多是在规定中对有关要求作出一种商定的解释(在多种可能的解释中),以更好地帮助船旗国、港口国、被认可组织和所有其他相关方统一实施这些要求。
IMO统一解释的运用建议
当下,IMO发布了不少统一解释,针对这样的IMO统一解释通函的使用提出如下建议:
对船方而言,随着相关公约、规则的修订加快,各类IMO统一解释的适用时间、适用范围可谓千变万化,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要特别关注此类IMO统一解释以及其执行情况,必要时建议及时咨询船级社或船旗国以确定其适用性。
对船级社而言,作为很多技术条款统一解释的制定者,在制定相关统一解释提交IMO审议的同时,更应做好执行。
尤其是IACS的成员,对于那些既是IACS制定的对内执行,又被IMO批准的统一解释,更应做好严格落实。
对港口国而言,各国主管机关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中,如果与船级社、船东、管理公司、船员因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PSCO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检查船舶的船旗国主管机关是否有制定相关的解释,或出具相关免除证书或等效措施。
二是检查船舶的被认可组织是否有制定或执行相关统一解释。
如果船舶出现不满足要求的情况,滞留的依据也是根据相关公约要求,而非直接以IMO某统一解释予以滞留。
综上所述,IMO就相关技术细节批准的统一解释,旨在提醒各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注意。
虽然IMO统一解释不具有强制性,但这属于缔约方就如何解释和适用某一条款而达成协议的产物,因此建议各方执行IMO统一解释以保持一致性。
作者:洋山港海事局 *** 张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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