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有关事项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深化内河船舶污染物“船上存储、交岸处置”理念,推进落实“一零两全四免费”和“先送交污染物后作业”等要求,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切实提高辖区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航运公司应将船舶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纳入体系文件或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保障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和更新维护,强化岸基支持和船员操作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督促船舶落实污染防治要求。
二、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应当每五天或者每航次至少送交一次,含油污水或残油、废油原则上每三个月至少送交一次,因停航检修等原因确无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或残油、废油等污染物送交需求的除外。
三、船舶不得向水体直接排放船舶垃圾(含货物残留物)等船舶水污染物;设有污水直排管路的内河船舶,应严格对直排管路进行铅封、盲断;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内河船舶不得自行洗舱、自行处置洗舱水或者私设暗舱暗管违规处置残液;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应按要求使用岸电。
四、第三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加强公司所属船舶防污染管理。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前,按照规定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严格落实防污染措施。
所接收船舶水污染物需水上过驳转运的,应严格按规定开展过驳申报。
转运船舶(包括接收船舶自行转运和水上过驳转运)离港前应进行出港报告,明确目的港、转运污染物种类、数量等信息。
不得跨设区市转运未经预处理的含油污水(不含残油、废油),不得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含油类污染物。
五、各港口码头等单位应严格履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主体责任,建设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确保设施处于良好状态;委托第三方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的,应明确委托方与被委托方的责任和义务。
相关码头企业应按标准实施岸电设施配备和改造,并加强运维管理,确保码头岸电供电安全,供电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用电需求。
六、船舶、港口码头等单位应按照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的要求,先送交污染物再装卸作业,按规定使用长江干线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准确填报电子联单。
各责任主体在信息系统填报的数据务必真实有效,船舶含油类污染物应严格区分含油污水和残油、废油,不得将残油、废油与“含油污水”混淆申报。
特此通告。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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