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江苏段内河船舶垃圾免费接收
可以通过“海事通“获得电子凭证
但船员朋友们还需规范填写相关法定文书
《垃圾记录簿》作为船舶实施垃圾管理计划的实施记录
也是船舶执行防污染的证明文件
PART.01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经核准载运15名及以上人员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的船舶,应当持有《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船舶垃圾记录簿》,并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船舶垃圾记录簿》中。《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2年。其他船舶应当将有关垃圾收集处理情况记录于《航行日志》中。
PART.02 具体要求
01、垃圾种类
A至I类垃圾适用于所有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第一部分中:
A 塑料 B 食品废弃物 C 生活废弃物 D 食用油 E 焚烧炉灰 F 操作废弃物 G 动物尸体 H 渔具 I 电子废弃物
J至K类垃圾适用于载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记录在《垃圾记录》第二部分中:
J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
K 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02、记录要求
接收
当垃圾被排放至岸上接收设施或其他船舶时,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船舶应当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排放时间、接收港口或船名、种类和排放估算量(以立方米计),由船长或负责人员签名,并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排放
内河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在允许排放垃圾的海域,根据船舶垃圾类别和海域性质,分别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例如,对于食品废弃物,在距最近陆地 3 海里至 12 海里(含)的海域,粉碎或磨碎至直径不大于 25 毫米后方可排放。将垃圾排放入水域时,船方应记录排放时间、船位、种类和排放估算量(以立方米计),并由船长或负责人员签名。
意外排放或落失
当船方因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水上人命、渔具从船上意外落失,且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等情形导致垃圾意外排放或落失水域时,应将发生时间、发生时的船位、种类和排放估算量(以立方米计)、排放或落失原因及一般说明在《垃圾记录簿》中进行记录并报告最近的海事机构。
PART.03 分类要求
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按照《船舶垃圾管理计划》对所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放。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附录A要求对不同船舶垃圾进一步细分,有疑惑的船员可以查看下表:
PART.04 海事提醒
1.《垃圾记录簿》填写记载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故意涂改内容。船长或者责任船员对其的记载负责,填写完成后要及时签字确认。
2.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并且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
3.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应当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要将接收单证随船保存2年。
4.船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使用不同颜色的垃圾分类桶进行区分。请确保船员了解并遵守垃圾分类要求,避免混装或错装垃圾。
5.《垃圾记录簿》用完后应在本船妥善保存,随时可供检查,保存期限为2年。
来源:南京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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