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甲乙双方的过错责任......”
在一场船员适任实操考评中
一船员抄袭纸质资料
被考官当场发现
事情回顾
近期
一名船员参加适任证书过期
实操考评
在驾驶专业“事故案例”笔试中
随身携带相关事故案例
纸质资料
进入笔试考场
考试开始不到5分钟
因抄袭纸质资料
被主考官现场发现
当即中止其本次考试
并依规作出相关处理
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五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经发现者,是在校生的,建议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六条 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海事提醒
不要作弊!
不要作弊!
不要作弊!
广大船员考生应努力学习
增强真才实学
靠自身硬实力“领证”
杜绝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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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镇江海事
图文|周志华
编辑|冯雨卉 费超
审核|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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