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曝光台
案情回顾
近日,温州海事局执法人员
对A轮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
该轮自2023年12月19日
接收生活污水后
至2024年4月1日
均未提供船舶污染物接收证明
也未在相应的记录薄上记载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规直达
上述案件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条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
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在相应的记录簿上如实记载。
温馨提示
1.船舶在进行涉及污染物处置的作业时,应按规定在相应的记录薄上记载。
2.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在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上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由船方签字确认。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接收单证与相关记录簿一并保存备查。
来源|温州海事局
编辑|邵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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