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轮船长拒绝签字!!!
发生了什么???
案情回顾
事情要从今年一次现场执法说起…
近期,舟山六横海事处执法人员在六横煤电码头对某外轮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外轮从俄罗斯出发开往舟山六横,后靠泊浙能六横煤电码头。
检查发现,该轮和浙能六横煤电码头均具备岸电使用条件,该船自靠泊浙能六横煤电作业超过3小时未使用岸电,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
对该外轮涉嫌未按规定使用岸电违法行为,海事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随后便发生了这样的一幕。
面对外轮船长的质疑,海事执法人员全程英语耐心向其解释我国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对岸电使用要求。
在海事执法人员的善意耐心解释下,外轮船长频频点头表示理解支持,并在现场笔录上签字。
敲黑板
哪些海船需要配备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1规定
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1)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
(2)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
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2修第5篇第7章7.2.8.4规定
自2022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7.2.3.1(4)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内航行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国内航行海船使用岸电法律法规要求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国家倡导绿色低碳智能航运,鼓励船舶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淘汰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减少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港口岸电、船舶受电等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港口岸电设施的供电能力应当与靠港船舶的用电需求相适应。
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国务院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海洋环境保护法》未使用岸电罚则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三)船舶采取措施提高能效水平未达到有关规定的;
(四)进入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控制要求的;
(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浙江海事局积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持续加大船舶使用岸电情况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符合使用条件的抵港船舶必须使用岸电,做到“应用尽用”。
海事提醒
我们期待每一艘参与海上航行的船舶都能认识到环保的重要性,自觉遵守国家规定,共同守护我们美丽的蓝色家园。让我们携手努力,让岸电不再是港口的一道摆设,而是成为推动环保事业向前发展的强大动力。
只有每个人都行动起来,我们的海洋才能更加清洁,我们的地球才能更加美好!
来源丨舟山海事局
编辑|李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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