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4月19日,南疆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停泊在南疆港区15号泊位的A轮于2024年04月18日1148时靠好南疆港区15号泊位,至2024年4月19日1000时,在南疆港区15号泊位靠妥22小时,在此期间A轮未接岸电。
船舶未使用案电(码头视角)
经查,A轮已配备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南疆港区15号泊位亦已装配岸电设施。在船舶受电和码头供电设施均无任何故障的情况下,船舶靠泊超过3小时未接岸电,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也未发生无法使用岸电的紧急情况,涉嫌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告知其违法事实,要求船方接受进一步调查处理。
船舶未使用岸电(船上视角)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水平。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是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
《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受电设施的船舶(液货船除外),在沿海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3小时,在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应当使用岸电;船舶、码头岸电设施临时发生故障,或者恶劣气候、意外事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使用岸电的除外。
码头岸电设施
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及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五)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港口经营人、岸电供电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提供岸电的;
(六)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不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岸电的。
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哪些船舶需要配备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20)/22修
第5篇第7章7.2.8.1规定,以下船舶应具备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1)2019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中国籍公务船;
(2)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邮轮、客滚船、3000 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 50000 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
第5篇第7章7.2.8.4规定,自2022 年1月1日起,使用的单台船用柴油发动机输出功率超过130千瓦、且不满足7.2.3.1(5)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要求的国内沿海航行公务船、集装箱船、客滚船、3000总吨及以上的客船和50000 吨级及以上的干散货船,应加装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
注意事项
1.船舶岸电系统船载装置应经检验认可,持有相应的船用产品证书;安装时应按照经船检认可的图纸进行安装。
2.使用岸电的船舶应当建立岸电设施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制度等并有效执行。
3.使用岸电的船舶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岸电使用过程中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置流程,定期进行演习并如实记录。
4.按照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的要求,船舶应在轮机日志或国内航行船舶能耗数据收集记录表(航次记录)上如实记录岸电设施使用情况,并至少保存2年。记录内容主要包括船名、泊位名称、靠离泊时间、岸电使用起止时间、用电量等。船舶受电设施发生故障的,还应当记录故障时间、故障情况及修复时间等。
供稿 | 张亦心(散矿海巡执法大队)
编辑 | 陈建辉(危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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