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超过办案期限到底能不能处罚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海事执法人员。
比如说,海事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轮未按照规定航路航行,并现场进行了取证,拍摄了现场照片,也保存了航行轨迹。但是船方迟迟不来处理。等船方派人来,可能已经是1年后了。那么这种情况,海事能作出处罚决定吗?合法吗?
下面小海狮就和大家说说海事行政处罚
办案期限的相关规定以及案例吧!
法律法规规定
《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第七十八条 执法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三十日。
《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特殊需要,经本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三十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和事故调查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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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那么,超过办案期限还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吗?
全国人大:程序违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
1.规范意旨
增加本条主要是为了防止久拖不决,使经济社会秩序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适用范围方面,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可以不予立案。
2.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
九十日是基本办理时限,但公安、反垄断、证券、生态环保等领域的案件办理具有一定特殊性,本条为例外规定留了余地。
一是规章以上的法律规范都可以规定例外。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期限不能都按照九十日的最长时限办理,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繁简分流。如,《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是可以规定扣除期限。如,依法需要检验、检疫、检测、公告、听证、招标、拍卖、专家评审、鉴定,或者委托有关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期限内。此外,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时间的中止、中断、终止、延期等,在进行规章等立法时,可以考虑作出补充规定,以填补立法漏洞。
三是可以自我承诺办理时限。行政机关对办理期限作出明确承诺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超出办案期限的,属于程序违法,视情况确认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无效、撤销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程序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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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海事法院(2024)粤72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
海事局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却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但考虑到此并未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损害,本院予以指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海事局作出粤江海事罚字【2022】080046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存在瑕疵但不足以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
2.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3行终935号行政判决书
住建局在该法施行后的九十日内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直至2022年1月18日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程序违法。但对宏某公司的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应当确认违法。但鉴于复议机关已就此对被诉处罚决定确认违法,不再重复评价。
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1302行终475号行政判决书
交通运输局2022年5月9日立案,直至2022年11月2日才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
故交通运输局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鉴于交通运输局依法保障了被执行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该超期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
虽然《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九十日办理期限是应当遵守的程序要求。但是,小海狮认为,仅因为办案超期是不足以影响处罚决定结果的正确性和否定处罚决定的效力。
当然,前提是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做到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最后,还是建议上级部门参考公安部文件,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由于客观因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继续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作者 | 小海狮
封面图来源于视觉中国:舟山海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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