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海外遇难未获投保,用人单位被判赔偿70万元!
发表于 2024-05-30 18:19
5月30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首批十个典型案例涉及海上货物运输、海上保险、海上财产损害、船舶碰撞、船员权益保护、海洋生态保护等多个领域的热点问题。
据了解,广东毗邻港澳、濒海临江,海事案件类型多样、国际性强、专业性高。
广东法院受理的海事案件涉及全球近七十个国家和地区,案件数约占全国1/8,案件类型涵盖全部海事案件收案范围。
近年来,广东法院紧紧围绕服务保障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贯彻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充分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健全国际海事纠纷解决机制,深化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据统计,2023年1月至2024年4月,广东法院共审结一审海事案件3347件,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其中,用人单位未依约为海外作业船员购买商业保险一案,引起关注。
案情显示,水某公司与韩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安排韩某到该公司所属渔船担任水手,从事海上捕捞工作,同时为韩某购买意外险或者商业保险(保额70万元)。
水某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保险单记载被保险人为水某公司,没有为韩某购买相应保险。
后韩某在莫桑比克共和国因突发疾病死亡,诊断书记载为复合疟疾。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韩某因突发复合疟疾死亡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视同工伤。
其唯一继承人领取工伤待遇赔偿后,欲申请韩某的意外险或商业保险理赔,发现水某公司未依约为韩某购买,遂起诉请求水某公司赔偿损失70万元。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的商业保险,与为雇主利益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存在本质区别。
购买商业保险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已购买雇主责任险、社保基金已向劳动者***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免除。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购买相应保险,构成违约,遂判决水某公司向原告赔偿70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水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涉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中船员海外务工的权益保障。
就船员在莫桑比克捕鱼作业中感染疟疾死亡的不幸事件,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未依约为劳动者购买商业保险的违约责任,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本应享有的福利待遇,依法规范了船员劳务市场的法律秩序,为船员“走出去”开展海外务工提供了良好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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