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气温逐渐转暖,晴热高温天气时有发生,用电高峰随之到来,发电用煤将需求旺盛。高温、干燥等气候条件,会进一步增加船舶载运煤炭运输安全风险,需要船员朋友们高度警惕。
事故案例
2021年2月19日,某载运煤炭船舶在航行至直布罗陀水域发生闪爆。事故造成四名船员受伤,船舶和设备受损。该轮1号货舱下舱通道与锚机控制间相连,航行期间未关闭货舱下舱的舱门,造成货舱内的甲烷气体进入锚机控制间并聚集达到爆炸极限。船员未定期进行气体浓度测量,在启动锚机开关的一瞬间,充满甲烷的锚机控制间发生闪爆,导致事故发生。
煤炭运输过程中的危险特性
煤炭是一种化石燃料,主要由碳、氢、氧、氮、硫等元素组成,具有自热和自燃的特性。在空气中,煤炭氧化释放热量,当积聚的热量达到自燃点时,就可能发生自燃。高挥发物含量的煤炭更容易自燃,产生一氧化碳,可能导致中毒和氧气不足。此外,煤炭在煤化作用过程中形成甲烷等易燃气体,煤炭运输是甲烷排放量最大的环节之一,在运输过程因货舱温度升高等会导致煤炭理化性质变化,会进一步释放甲烷等气体。
甲烷是一种可燃易爆气体,比空气轻,因此会积存在货物处所或其他封闭场所上方,含量在5%至16%的甲烷/空气混合气体即为可爆气体,能被火花或明火点燃,存在火灾燃爆安全隐患。因此,在船舶运输煤炭时,规范开展货物处所气体测量是防范此类事故的关键。
处罚案例
2023年04月21日,台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头门港码头对A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该航次载运煤炭2万吨,由河北秦皇岛出发驶抵台州头门港,该轮该航次未按规定定期测量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该行为违反了《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台州海事局依法对A轮船舶经营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依据《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船舶载运可能释放有毒气体、易燃气体或者造成货物处所缺氧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气体测量仪器及其使用说明书,按照规定定期测量货物处所气体浓度,并记录测量结果。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未按照规定采取停止作业、关闭舱盖等安全措施的;
(二)船舶未配备气体测量仪器或者未对货物处所气体浓度进行测量的;
(三)船舶未建立并落实船岸安全检查表制度,或者未按照船岸安全检查表的要求进行检查和填写的。
安全建议
载运煤炭特别是电煤这样热值较高的动力煤时,定期进行货舱气体测量是非常必要的操作,船舶船员应当加强煤炭运输的安全意识,定期检测货舱内货物上方空间甲烷和氧气浓度,并做好记录,可以尽早发现货物变化并采取措施终止或延缓险情发展,进而保障人员、船舶、货物、环境的安全。
来源丨临海海事
编辑丨赵长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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