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中国海员建设工会与中国船东协会经过平等协商,新增人民币作为制定中国船员最低基薪标准时的使用币种,并确定2024年4月至2025年4月期间中国船员人民币最低基薪标准。该标准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上一年度美元平均汇率制定,每年度调整一次,与美元最低基薪标准共同写入《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具有同等效力。这一做法将有利于船舶管理,尽可能降低汇率变化对船员收入和船舶履约的不利影响。
下面,就跟随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新一轮《中国船员集体协议(A类)》的条款变化。
优化船员工资计算方式
(1)船员在船期间,以每日工作8小时为依据施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船员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依法支付船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公布的基薪标准,船上应按30日标准发放基薪。船东和船员可按劳务市场标准协商实际工资报酬,但基薪不得低于本协议所规定的最低基薪。日基薪用于计算带薪休假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小时基薪用于计算固定加班工资。
(3)较之前明确了小时基薪标准,按新计薪标准,船员固定加班费将有相应提高。以固定8小时计算,小时薪资提高了约25%,更好的提高了船员在船的工作待遇。
改善船员在船通讯条件
新修订《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船东应积极改善船舶通讯条件,提升船员在船生活品质。船员在船期间,船东应向船员提供免费网络流量,使船员能够在船上通讯、娱乐、学习。同时也新增了相关管理制度,对船员使用流量的时段、时长、形式进行规范,以保证船舶工作信息传输和运营安全。
修订了船东可行时为船员提供方便条件的模糊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船东应当提供、改善船上通讯条件。
规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和上船协议程序
(1)新修订《协议》要求船舶应成立船上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协商小组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组长应由船舶工会主席担任,船舶未成立工会的或当事船员为船舶工会主席的,应由公司指定的船员担任。成员应由当事船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和船员指定的见证人担任。
(2)双方对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解除不能达成一致的,公司应通知协调小组在船组织召开协商会议。协调小组应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召开协商会议。协商会议仅听取双方意见,客观记录双方诉求和事实情况,填写协商会议记录表,双方当事人和协调小组成员签字确认。
(3)协商会议召开后,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书面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各自承担责任、书面约定工资结算清单、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
(4)无论因何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公司不得扣发或迟发船员全部或部分工资,不得要求船员承担寻找替代船员的费用。
新修订《协议》新增了保障船员权益的相关内容,要求船东成立船上劳动关系协调小组,在船东和船员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上船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有效保障船员的就业权和知情权。
畅通船员投诉及劳动争议反馈渠道
船员和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对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可分别向基层工会和公司管理部门反映。基层工会和公司管理部门协商后未能妥善解决的,船员可通过全国工会“12351”职工维权服务热线向上级工会投诉。船员向上级工会投诉时,应客观如实描述争议事实,并准确提供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及派员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船舶名称、船旗及本人基本信息。
中国船员集体协商工作机制自2009年建立以来,通过持续的集体协商活动和相关政策的出台,有效提升了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促进了海上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为船员提供了一个更加公正和有利的工作环境。
浙江海事也将聚焦中国海员权益保障方面的问题,突出“以人为本”理念,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船员服务行业秩序,切实维护船员合法权益,助推航运业健康稳定发展。
来源|宁波海事局
编辑|王晓晖 陈盈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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