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员不足要坐牢,是悲剧还是活该?
发表于 2024-05-20 17:38
有人无证,有证无人怎么办?喊几个人来应付检查不就过关了吗?想让我禁止离港?没门!你管得着我吗?结果真的悲剧了!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
吴某是Z渔船船舶所有人、船长,100%持股。
2021年8月2日,县海洋局会同镇政府对Z船进行开捕前登轮检查。检查发现,Z船有船长1人,船副1人,助理船副1人,轮机长1人。经调查,船副和轮机长是吴某找来应付检查的,不实际在船工作,而且还有6名人员无船员证书在船工作,不符合出航条件。于是,执法人员指令吴某禁止离港、停业整改。
2021年8月7日15时,吴某某驾驶Z船,带着助理船副,搭载其他19名船员(7人有证,12人无证),擅自开航前往长江口出海作业。
当天23时30分,因违规驾驶、操作不当、航道复杂等原因,Z船发生触损侧翻沉没。21名船员乘坐2只救生筏逃生。直至8日4时,被“东海救102”“嘉舟9”救起。
2021年8月13日,刑事立案,民警通知吴某到案。
判决
2022年1月10日,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吴某不服提起上诉。2023年1月17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涉案渔船仅有二级船长和助理船副各1名,职务船员严重不足,属于《农业农村部渔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
2.拒不执行行政机关要求责令整改!
本案职能部门发现涉案渔船存在事故隐患后,以书面工作单和口头告知形式责令其禁止离港,停止作业并整改,属行政命令。吴某在接到职能部门的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同时吴某明知Z船还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弄虚作假,逃避检查,其行为显然具有社会危害性。
3.重大事故隐患与现实危险存在因果关系!
Z船在擅自出航后不久即触损沉没,造成船舶沉没,21名船员在大海漂流,具有随时可能遭遇生命危险的现实危险,导致该事故发生的总体原因属于不当驾驶行为,而不当驾驶行为与之前的职务船员配备不足的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和被引起合乎规律的联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5-1-05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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