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业持续低迷
节约成本铤而走险
海务、机务偷偷在船上兼职?
这3家公司被海事逮了个正着!
处罚+联合约谈
希望广大航运公司
引以为戒 警钟长鸣
案例回顾
4月,佛山海事局执法人员在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开展例行信息通报时发现,XX航运公司等三家公司疑似存在海务或机务主管在船上兼职的情况。经过联合比对和核实,确认了辖区三家航运公司确实存在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上兼职的行为,涉嫌违法。
经立案调查,相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佛山海事局依法对相关航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4月下旬,佛山海事局和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对涉事三家公司开展联合约谈。此案为佛山海事局与佛山市交通运输局建立航运公司监管协作机制以来首次对航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七条 航运公司应当具有适任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并明确其岗位职责。航运公司的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不得在船上兼职或者跨航运公司兼职。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对航运公司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要求;(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六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附件规定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案例警示
当前,国内第一、二、三、四批航运公司已陆续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作为国际通行做法和已被国内行业普遍接受的航运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已探索出适合公司实施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岸基管理人员配置。
当出现管理人员兼职无法全职履行职责时,容易导致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不到位,特别是当船舶发生突发应急事件时,无法或难以做出高效的应急反应并给予足够的岸基支持,对海上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海事提醒:海事部门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适时开展公司主要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人员在船兼职情况排查,针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航运公司,视情况启动公司营运退出机制。
信息来源|佛山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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