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DG规则中的“隐藏要求”你发现了吗?
发表于 2024-05-07 19:55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船上的正确积载隔离是保证其安全运输的重要一环,其主要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IMDG code”)。近期,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积载隔离核查中发现,在IMDG规则中有部分“隐藏很深”的积载隔离要求,往往容易被忽视。
主要原因可能是在IMDG中,有一些特殊要求是通过脚注、标注等链接其它规则或标准来明确的,日常学习、使用过程中容易忽视或者很难找到其链接的具体要求。
今天,小编把其中关于“载运易燃气体和产生易燃蒸汽的货物”的一个积载要求整理出来与大家一起学习。
01、IMDG对积载隔离的定义与要求
积载系指为在运输过程中确保安全和保护环境将危险货物恰当地布置在船上。舱面积载系指在露天甲板上积载。舱内积载系指不在露天甲板上的任何积载。此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还在危险货物一览表第“16a”栏给出积载代码表,如SW1避开热源系指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须距离表面温度可能超过55℃的受热的船舶结构至少2.4m积载。SW2避开生活居住处所系指包件或货物运输组件须距居住舱、进气口、机器处所和其他封闭工作区域至少3m积载。
隔离是将两个或多个不相容的物质或物品分开的过程。
“IMDG”中一般隔离流程如下图所示:
具体如何依据IMDG规定对船载危险货物集装箱进行积载隔离,可回顾包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专题之集装箱船上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积载隔离检查。
而今天梳理的特殊要求,是关于“易燃气体及能产生易燃蒸汽的货物”与电气设备适配性的要求。
02、实例分析
近期,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积载隔离核查的过程中发现,不少船舶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符合证明》中有针对防爆等级的要求,即易燃气体(第2类)、易燃液体(第3类)如需积载在有电气设备的货舱内,其危险性不应超过相应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
在A轮的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易燃易爆2.1类危险货物积载于第三货舱内,可能与其适装证书的特殊要求不符。在进一步调查后,发现该轮仅在第6货舱有相应电气设备防爆等级要求,其它货舱中不涉及该项要求。船级社就该项错误修改了证书要求。
修改前
修改后
03、IMDG规定及链接要求的解读
在IMDG中,对电气设备的相关要求主要包含在7.1章中对“潜在火源”的定义及积载隔离要求中的。
潜在火源系指但不限于开放火源、机器排气装置、厨房通风口、电插座和包括货物运输组件制冷或加热设备在内的电气设备,经认可的安全型*电气设备除外。
*对于货物处所,见 SOLASⅡ-2/19.3.2 和国际电工委员会出版的关于货物运输组件制冷与加热的建议书,特别是 IEC60079。
而在集装箱船上,潜在火源的隔离要求是“舱面积载的装运易燃气体和闭杯闪点低于 23℃的易燃液体的集装箱须距任何潜在火源至少 2.4 米。”
1.对于舱内积载的上述货物与潜在火源的要求并未明确。
2.如果电气设备是“经认可的安全型”,那就不属于“潜在火源”,上述隔离要求不适用,那什么是“经认可的安全型电气设备”?
上述两个问题,IMDG均没有具体条款说明,而是通过“*”脚注的方式链接至solas公约与国际电工委员会的IEC60079 .
对于第一个问题
在SOLAS II-2/Reg.19“危险货物运输”的3.2条“着火源”中写明:
除非主管机关认为在操作上极为必要,否则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应安装在围蔽的货物处所或车辆处所内。然而,如果电气设备安装在这种处所内,其应为可以暴露在危险环境中使用的合格防爆型设备,但能完全隔离电气系统(例如通过拆除系统内除保险丝外的连接线)者除外。
这里的“着火源”的要求中提到的“合格防爆型设备”也通过脚注的方式链接到国际电工委员会的相关出版物,从载运“易燃气体及蒸发产生易燃蒸汽的货物”的角度而言,与IMDG中的“潜在火源”中要求的“经认可的安全型设备”意思基本一致。所以,可以得出,如果舱内的设备不是“合格防爆型设备”(经认可的安全型),那么货物就不能装在该舱内。
B轮货舱内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对照表
对于第二个问题
在IEC60079中明确“载运易燃气体及蒸发产生易燃蒸汽的货物”的电气设备应该是本质安全型“I”型。“I”型解释为:电气设备的一种防爆型式,它将设备内部和暴露于爆炸性环境的连接导线可能产生的电火花或热效应能量限制在不能点燃的水平。
按照防护等级从高到底共分为3级,
I类:煤矿瓦斯气体环境用设备;
Ⅱ类:除煤矿瓦斯气体环境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气体环境用设备,这类设备又划分为ⅡA、ⅡB、ⅡC。
Ⅲ类:除煤矿之外的所有其他爆炸性粉尘环境用设备,这类设备又划分为ⅢA、ⅢB、ⅢC。
“载运易燃气体及蒸发产生易燃蒸汽的货物”的设备应为II类,防护等级从低到高一次为“IIA(典型气体是丙烷),IIB(典型气体是乙烯),IIC(典型气体是氢气)”,高等级的设备适用于低等级。
除此之外,在防护等级大类中,还有根据“自燃温度范围”界定的小类。
因此,针对某个易燃气体及蒸发产生易燃蒸汽的货物来说,其“经认可的电气设备”型号应该为“II*T*”,例如,乙烯的“经认可的电气设备”型号为:IIBT2。
国际标准
易燃气体及蒸发产生易燃蒸汽的货物相对应的电气防护等级参见国际电工委员会(IEC)“IEC 60079-20-1-2010 易爆环境.第20-1部分 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试验数据”的要求。
国内标准
国内相应的标准为GB/T3836.11-2022 《爆炸性环境第11部分 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该标准于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货物的防爆等级要求可在标准的附录B物质特性数据列表中查阅。
常见货物对应电气设备防护等级如下图↓↓↓
今天的介绍就到这里!希望抛砖引玉,引起大家对“IMDG”规则脚注、标注要求的重视!
来源|宁波海事局
编辑|王晓晖 陈盈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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