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发表于 2018-07-16 10:42
7月1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当前渔船检验工作中的有关要求,保持渔船检验工作平稳有序,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渔船检验监督管理
(一)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职责。原农业部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这一改革实现了由交通运输部统一主管全国船舶检验工作,体现了“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和“政事分开”的原则。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行使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职责,并组织对授权的检验机构进行渔船检验质量监督。各省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行使本辖区渔船检验监督管理职责。
(二)努力提高检验服务质量。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在开展渔船、渔业辅助船舶检验过程中,应进一步强化检验质量管理,提升检验质量,把好船舶安全第一关。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转变检验服务方式,强化过程控制,督促渔船设计、修造企业提升质量意识,提高质量管理能力。
二、 关于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设
(三)法律法规涉及的行政机关职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渔业法》 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渔船检验的行政机关职责由交通运输部及所属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
(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的执行。原农业部及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发布的现行渔船检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规范、规程等,在修订之前继续有效,文件清单另行公布。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
(五)技术规范的制定发布。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拟订和发布全国性渔船检验技术规范。各省级渔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本辖区船长小于12米(不含12米)的渔船检验技术规范。
三、关于渔船检验机构和人员资源管理
(六)检验机构管理模式。渔船检验机构采取"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对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采取业务核定的管理方式;对中国船级社采取授权管理方式。各级渔船检验机构应配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内设机构、检验人员、设施设备,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七)检验人员资格管理。从事渔船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按照现行要求取得适任资格证书或注册验船师资格证书。各渔船检验机构应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确保检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符合要求。
四、关于渔船检验机构业务范围
(八)渔船检验业务范围。中国船级社承担远洋渔业船舶和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发证工作,地方渔船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国内渔船检验发证工作。国内渔船申请入级的,其法定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实施。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和中国船级社应按照核定或授权的业务范围开展检验工作。
(九)渔船船用产品检验业务范围。对于渔船船用产品检验工作,目前仍维持中国船级社与有关地方渔船检验机构的过渡工作模式。自2019年8月1日起,全部渔船船用产品检验由中国船级社实施。
(十)检验业务范围核定要求。改革期间,各地方渔船检验机构已经核定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现用名称和印章可继续使用至改革完成。地方渔船检验机构改革完成后,要及时重新申请核定业务范围。
五、关于渔船检验技术监督管理
(十一) 强化渔船法定检验技术监督。渔船检验的目的是保证渔船具备安全航行和作业的条件,保障渔船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对于渔船检验发证工作中与检验无关的前置条件,应认真组织研究,逐步进行调整或取消,确保渔船检验工作专注于渔船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态监督。。
(十二)探索小型渔船检验管理模式。对于7米以下沿海小型渔船和5米以下内河小型渔船,以及敞口渔船的检验,可参照农用自用乡镇船舶的管理方式,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渔船检验工作面临的形势,把握发展时机,有效整合资源,创新体制机制,确保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各项职责切实落到实处。各渔船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渔船检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检验工作,各渔船检验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努力构建权责清晰、科学规范、运行高效、服务优质的渔船检验工作新格局,促进渔船检验质量和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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