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荆州海事局船员适任理论考试期间,船员周某夹***试相关的纸条进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翻看纸条,被考官当场发现。
当日,荆州海事局考官在监考过程中,发现该考生神情动作异样,立即要求其展示手中物品,发现是一张纸条,上面写有密密麻麻的与考试相关的字迹。
考官当场没收了周某所夹带的纸条,并责令其离开考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相关规定,当场宣布其本科考试成绩作废,并依法实施船员违法记分8分,录入船员信誉管理系统。
海事部门提醒:广大船员考生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严守考试纪律,扎实学好真本领,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海事部门也将为船员***驾护航,维护好船员考试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健康的考试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考场规则》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对其第一次行为进行口头警告,如再次发生,则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在考场内吸烟、喧闹;
(二)在桌椅上涂写任何文字或标记;
(三)在答题卡或答题卷上做与答题无关的标记;
(四)在答卷的密封线外填写姓名、准考证号;
(五)在考场内交头接耳、示意、对答案;
(六)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七)有与计算机考试无关的软硬件操作。
第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监考人员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宣布其本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一)随意挪动考场内的考试桌,随意调换座位;
(二)夹带纸条、资料等;
(三)携带通信工具进考场未放置在指定位置,但信息内容与考试无关;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
(五)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卷、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卷、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
第十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当期所有的考试科目成绩:
(一)与他人交换试卷、答题卷、答题卡;
(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
第十四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生申考该职务下所有各科考试、评估成绩,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的船员适任考试: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
(二)使用手机及电子作弊工具;
(三)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四)故意损坏计算机考试的软硬件设备;
(五)威胁、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第十七条 考生受到取消考试、评估成绩行政措施的,由海事机构记入船员技术档案重点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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