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航前安全自查那些事儿!
案例 1
2023年8月28日,该处执法人员在对“ 华东油*** ”开展船旗国安全检查时发现其液位探测装置显示货舱液位较高,但实际上该货舱并未装货。
大副表示该液位探测装置问题已被发现,且已向公司进行报修。通过核对该轮开航前自查表,此项内容勾选为正常,表明该轮开航前自查流于形式,存在一定的“只打钩,未检查”现象,开航前自查制度未有效落实。
该处执法人员依法对其所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对相关负责船员进行了警示教育。
案例 2
2024年1月19日,福州马江海事处执法人员对锚泊于红山油库码头对“恒丰油***”轮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轮自2023年8月1日以后的《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均未填写。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因当事人过去存在同一违法行为,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船舶予以处罚,并对当事人进行了安全约谈,着重强调了开航前自查的重要性。
相关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四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当对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并在开航前由船长签字确认。
船舶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次航程不超过2小时的,无须每次开航前均进行自查,但一天内应当至少自查一次。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当在船上保存至少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三条 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船舶开航前自查常见问题
1.只填表,不检查。船舶在落实开航前自查时,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只为了完成相关法律规定,应付海事检查,船上不适用的项目也“打勾”。
2.发现问题,视而不见。对于检查出的影响航行安全的问题不及时进行纠正,心存侥幸,为了船期匆忙开航。
3.未根据船舶种类开展针对性检查。自查清单不仅有通用清单,亦有油船、客船、散货船等增项清单,个别航运公司编制《自查清单》时没有编制相关增项清单,亦或是个别船舶随意开展自查,不符合本船的增项部分也随意填写。
4.船舶未认真落实自查制度。例如需要岸基提供协助的相关不影响航行安全的问题没有勾选“否”,进行标注说明,只简单的勾选“是”。
5.船舶自查清单填写不规范。个别船舶船长未落实确认制度,未在清单中进行确认签字;部分选项勾选与事实不符,例如空载船舶在积载、隔离选项中勾选“是”。
6.船舶自查清单落实不完善。船舶对于清单中相关自查要求随意安排人员进行,造成人不对岗的情况,无法让船舶安全隐患得到及时发现整改。
关于落实船舶开航前
自查的几点建议
1.船舶应根据开航前自查清单内容,对于相关人员进行任务分配,并于每次开航前根据每位责任人员的实际自查情况进行如实填写。
2.航运公司编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时,可根据船舶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应对《自查清单》的有效性负责,并注明调整的理由。
3.对选择“否”的项目,要在“航海日志”或“轮机日志”中准确记载所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
4.航运公司应及时做好船员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相关制度的落实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5.船舶应根据自查内容对于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设备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并严格排查船舶安全隐患,做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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