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收到一些
航运公司和海船船员
询问“见习开封”的问题
今天小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
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进行解答
01、什么是“见习”
“见习”是指海船船员通过“适任考试”或“合格证考试”后,必须经过规定时限的船上“见习”,方可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的船上任职经历。
内河船舶船员无“见习”要求。
02、什么是“开封”
“开封”是指海船船员在进行见习前,负责开展船上见习的航运公司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见习信息,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准许其开展船上见习的行为。
03、“见习”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船上“见习”,包括三种类型:
一是职务晋升船上见习;
二是吨位(功率)提高船上见习;
三是培训合格证船上见习。
04、常见问题解答
Q:我是一名见习大副,如果我在沿海航区见习期间下船,过了见习培训的截止日期之后,重新回同一条船上见习,需不需要重新请公司申报见习开封?见习资历是否可以叠加?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公司重新到海事管理机构申报见习开封,见习资历可以叠加。
Q:我是一名航运公司的船员主管,有一名未完成“船上见习”的大副,他现在想到我公司来继续见习,请问见习期如何安排?
A:公司在安排见习前,应与船员进行沟通,详细了解船员在上条船的见习进度、见习完成情况以及见习评定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见习计划和见习期限,根据规定,两条船的见习时间应不少于3个月。
Q:我是一名海船船员,我尚未完成“船上见习”,准备换同一家公司的另一条船见习,请问是否可以?
A:可以更换船舶见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船上培训管理办法》,学员换船进行见习但公司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按要求向辖区海事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关于“见习开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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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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