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环法》】2024年1月1日开始生效,海上垃圾焚烧哪些注意?
发表于 2024-02-06 18:42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明确了禁止船舶违规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其中就包含船舶垃圾,相应的处罚标准也进行了提升,如若违反,依据垃圾种类的不同,最高或将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
船舶垃圾处理通常有接收、排海、焚烧三种形式,其中焚烧最为陌生,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海上垃圾焚烧的相关法规要求吧!
法律规定
第七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垃圾焚烧有诸多限制。想要合法焚烧,必须采取合适的方法,须满足下面三个条件。
1.配备专业焚烧工具——焚烧炉
MARPOL公约附则VI以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5篇第7章规定:船上焚烧应只允许在船舶焚烧炉中进行。
所以说海上垃圾焚烧的必要前提就是船舶配备了焚烧炉。
在船上焚烧炉主要用来焚烧可燃固体垃圾和主机、辅机、分油机、油水分离器和油泵等设备产生的污油。
一般焚烧炉都有一个钢制的外壳、内衬耐火砖形成炉膛。
炉膛周围设有固体废物投料口、污油燃烧器、辅助燃烧器、排烟风机。
污油燃烧器用以喷入污油、污水、和污泥,燃烧器的形式一般有旋转喷嘴式、压力喷雾式和重力滴下式三种。
目前用的较多的是前两种。而辅助燃烧器用以预热炉膛,点火以及烧固体或废液含水量较大时喷入燃油助燃,保证炉内温度达到600℃以上的稳定状态。
排烟风机保证炉膛呈负压并冷却排烟,防止烟气外漏和发生火灾。
装有搅拌器的废油柜,使污水、废油和污泥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均匀以保证燃烧连续进行。
此外还有控制箱、废油加热装置和观察孔附属设施等。
2.判断垃圾种类是否允许焚烧
首先,MARPOL公约附则VI以及《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均对垃圾焚烧做出了一定限制,以下几类垃圾禁止焚烧:
1.MARPOL公约附则I、II和III中的货物残余物以及有关的被污染的包装材料;
2.多氯联苯(PCBS);
3.含有超过微量重金属的垃圾;
4.含有卤素化合物的精炼石油产品;
5.不是在船上产生的污泥和油渣;
6.废气滤清系统的残余物。
此外,MARPOL公约还明确了: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烯(PVC),但在已颁发“国际海事组织型式认可证书” 的船上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也明确了:禁止在船上焚烧聚氯乙稀(PVCs),但在本章 2.5.2 规定的焚烧炉内焚烧除外。
也就是说,能不能焚烧塑料垃圾得根据型式认可证书来判断。
小编整理如下: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若是根据以下五个决议中任意一个签发的,则该焚烧炉可以焚烧塑料制品和含其混合物的垃圾。
①《经修订的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经MEPC.92(45)决议修正的MEPC.59(33))决议)
②《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经MEPC.93(45)决议修正的MEPC.76(40)决议)
③《2012年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经MEPC.239(65)决议修正的MEPC.219(63)决议)
④《2014年船上焚烧炉标准技术条件》(MEPC.244(66)决议)
⑤《2017年MARPOL附则V实施指南》(MEPC.295(71)决议)
3.判断该水域是否允许焚烧或是否需要申报
船舶停靠港口时,如若想使用焚烧炉,必须要先了解该港口的相关规定。
要知道在一些特殊港口和特殊海域是禁止使用焚烧炉的,如我国的天津港水域、河北省港域、内河水域以及波罗地海等。
如若该水域允许使用焚烧炉,也必须注意是否需要进行作业申报。在大多数港口内使用焚烧炉需要报告,作业前应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如若发生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更正。
焚烧完成后注意事项
1.妥善处置焚烧炉灰渣
根据《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 3552-2018)》规定:在任何海域,应将焚烧炉灰渣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焚烧炉灰渣不能排放入海!如果违规排放灰渣将会面临行政处罚。
所以,焚烧炉灰渣务必妥善保存,不得入海。建议单独存放,并按照焚烧批次做好区分。
2.做好垃圾焚烧记录
垃圾焚烧的操作记录与焚烧炉灰渣的排放都应在《垃圾记录簿》中记录。记录内容须包含日期、时间、焚烧开始和结束时的船位(船舶经纬度)、被焚烧垃圾的分类、每一类被焚烧的垃圾的估算量(以立方米计)。
同时,焚烧操作人员也应在《垃圾记录簿》上签字确认,焚烧炉灰渣在港口接收后,船舶应妥善保存接收单据或凭证。
提醒一下,如果焚烧的是油渣舱的废油,还需要在《油类记录簿》中记录焚烧开始时间、持续时间、焚烧量及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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