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辖区中国籍船舶卖往国外的较多,船舶国籍证书也相应由中国籍转为外国籍,该类船舶(“中转外”船舶)一般提供短期船舶证书或者单航次船舶证书,船舶证书存在问题较多。
案例分析
01、案例一
塞拉利昂籍“ATOSA **”轮原船旗国为中国,因卖往阿联酋而转国籍。2023年9月,漳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海事协同管理平台对该轮出口岸提交的船舶证书核查时,通过船旗国塞拉利昂官方网站“www.slmarad.com”查询船舶国籍证书编号为“VHQ-200-23-2777”的国籍证书,发现塞拉利昂官方网站显示的国籍证书签发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10月23日,与船方提供的国籍证书日期(签发日期为2023年9月6日、证书有效期为2023年12月6日)明显不符合;执法人员遂联系该船船舶证书发证机构,进一步核实该轮提交的船舶国籍证书、货船安全结构证书(SC)、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等18份船舶证书均系伪造,漳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该轮违法行为开展行政调查并移送海事公安进一步处理。
02、案例二
帕劳籍挖泥船“中**”轮原船旗国为中国,因前往俄罗斯而转国籍。2023年7月,漳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对该轮出口岸提交的船舶证书核查时,发现该轮提交了帕劳籍船舶国籍证书及IRS船级社签发的货船安全结构证书(SC)、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国际防止油污证书(IOPP)等船舶证书,但执法人员通过船舶登记系统查询该轮原中国籍船舶国籍证书及船检证书等信息时,发现该轮中国籍船舶国籍证书未注销,存在双重船舶国籍的情况,漳州海事局执法人员遂将该轮违法行为通报原中国籍船籍港处理。
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该船舶在船舶登记簿上的所有权登记以及与之相关的登记,收回有关登记证书,并向船舶所有人出具相应的船舶登记注销证明书。向境外出售的船舶,船舶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注销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国籍的证明书。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均对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有相关处罚规定。
存在的问题
1、虚假外籍船舶证书辨别相对困难
对于国内沿海航行船舶证书及船检证书,执法人员可以在中国海事协同管理平台及船舶登记系统查询,容易辨别真伪;但对于外籍船舶证书查询相对困难,执法人员需具备较高的英文水平、公约法规的专业水平和强烈的责任心,需查询IMO 公共网站及船旗国官方英文网站并与发证船检机构核实才能确定外籍船舶证书真伪,过程相对复杂。
2、外籍船舶电子证书未强制要求
目前IMO制定的关于电子证书使用的导则并非强制,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船旗国目前都已接受电子证书作为船舶法定证书,但仍有希腊等10个国家未接受,航行到这些国家的船舶仍需随船携带船舶纸质证书。目前,船级社各自推出电子证书服务,虽然其能够满足导则要求,但缺乏统一的实施细则,导致各自的实施形式不完全一致,不利于电子证书的传递和相互认可,如果一艘船舶在营运期内更换船级社,由于电子证书实现形式不一致,在传递和相互认可方面可能会产生阻碍。目前执法人员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船舶电子证书实现智能监管还有一段距离。
3、转籍船舶可能存在“双重”船舶国籍的风险
近期,中国籍船舶卖往国外,船舶由中国籍转为外国籍并办理外籍船舶证书,该类船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如果海事窗口执法人员对该类外籍船舶证书未严格把关,可能存在该类船舶中国籍船舶证书未注销却办理了外籍船舶证书的情况。
相关建议
01
建议海事部门加强外籍船舶进出口岸窗口把关。在基层海事窗口设专人在办理外籍船舶进出口岸时对外籍船舶证书真伪及公约符合性把关,同时加强对口岸审批的经办人员开展培训,提高意识,提高证书识别的能力。
执法人员在办理外籍船舶出口岸手续时,应当对船舶证书进行仔细查看,包括证书的纸张是否与其他证书有很大区别,仔细查看证书上的文字是否有错误的单词,对相同阶段签发的证书查看证书的版面是否一致。一般来说,证书的签发都有固定的模板,如果相同阶段的证书与其他证书版面不一致,就会有造假的嫌疑。
对于挖泥船、吸沙船等限制出口船舶,还应要求船方提供由商务部颁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若不能提供,不予为其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02
建议海事部门加强PSC现场把关。PSC检查官需要熟悉船旗国承认签注的验证网站,如果证书上的验证二维码所引导的网站是非官方的网站,且与其他船舶证书的验证网站不一致,基本可以成为判断假证书的一个依据。
通过电子邮件获取证书的适当联络点已由一些颁发证书的机构提供给IMO,并可在IMO 的公共网站上进行查询(https://www.imo.org),但该网站上个别发证机构的查询网址未能及时更新,需要检查人员去鉴别。
PSCO发现外籍船舶证书有可能造假时,应多方面寻求验证,检查人员应与签发证书的主管机关或者船检机构取得联系核实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可以在等待主管机关验证证书真伪的期间,分别与船员、公司和办证机构取得联系进行核实。
03
建议航运界推动国际海事组织制定国际航行船舶电子证书实施细则,并建立统一的电子证书查阅、验证平台,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电子证书的智能监管。
目前,IMO制定的关于电子证书使用的导则并非强制,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船旗国目前都已接受电子证书作为船舶法定证书,但仍有希腊等10个国家未接受,航行到这些国家的船舶仍需随船携带船舶纸质证书。利比里亚、丹麦、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海事机构已授权代表其履行职责的认可组织对其船舶签发电子证书,中国是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中首批批准使用电子证书的缔约国。
中国船级社已开始签发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电子证书,目前CCS官网已经开通了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电子证书验证服务,网址为:http://www***s.org.cn/electrocert。
尽管目前该要求是非强制性的,但该发展趋势不可逆转,全面实现船舶证书电子化将指日可待,船舶证书全面电子化将让外籍船舶证书造假“无处遁形”。
04
建议驻华外籍船舶检验机构在办理中国籍转为外国籍船舶证书时,应当核对转籍船舶证书与原国内船舶检验证书相关参数是否一致,重点核查该轮中国籍船舶证书是否已经注销,再对比转外籍后船舶检验证书与原国内船舶检验证书,外籍船舶检验证书记载的船舶类型、船舶主尺度、船舶分舱水平、船舶承载能力、乘客居住处所、影响船舶稳性、主推进系统等信息与原中国籍船舶检验证书信息是否一致,是否需要按照重大改建程序发证。
05
建议航运公司加强船舶证书管理,不能伪造船舶证书。船舶一旦被发现持有假的船舶证书,船舶可能会被滞留并承担行政处罚责任,严重的情况可能触犯刑法,因此,船舶安全管理公司应该切实加强船舶证书管理,将虚假证书拒绝在船舶之外,避免因假证书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ND
供稿:漳州海事局 刘洪兵 刘时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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