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27日,青岛海事局执法人员在现场巡查时发现,“A”轮在码头进行船舶垃圾排放作业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船舶进行了行政处罚。
船舶都有哪些防污染事项需向海事主管机关报告呢?
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一、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将以下作业列为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项目:
(一)在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
(二)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三)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四)进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五)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船舶防污染作业应该报告哪些内容呢?
船舶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船舶能耗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船舶应当在出港前将上一航次消耗的燃料种类和数量,主机、辅机和锅炉功率以及运行工况时间等信息按照规定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三、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就近向有关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除以上几种情况,还有什么事项需要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呢?
(一)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危害的,码头、装卸站、船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二)船舶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应当向驶出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三)船舶拆解、打捞、修造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清除污染物,并将作业全过程产生的污染物的清除处理情况一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船舶排污设备铅封损坏或自行启封的。
结束语
随着我国航运业的快速发展,法律法规对船舶防污染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希望本次的讨论能帮助航运企业进一步理清船舶防污染类事项报告思路,提升船舶防污染管理水平,推动我国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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