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货物残余管理不当易导致船舶排污
发表于 2024-01-05 19:18
前言
水运,是我国乃至世界进出口贸易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而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货物残余垃圾,如果管理不善、操作不当,就会对海洋环境造成重大危害。下面就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来看看如何处理这问题。
典型案例
货物残余排放典型案例
案例简介:
2023年6月19日,宝山海事局接船员举报:“向*”轮航行至宝山警戒区水域时涉嫌向长江内排放货物残余。
接报后,宝山海事局立即安排海事巡逻艇到现场核实,发现“向*”轮左右舷船体有货物残余落江的痕迹。
案例分析:
经调查,该轮上一港江苏靖江卸载铁矿粉后,未及时处理好甲板上散落的铁矿粉,在开往舟山港途中,遇强降雨,主甲板大量积水,甲板上散落的铁矿粉随雨水外溢落江。
其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第四条以及《船舶水污染排放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
定义及相关要求
货物残余定义:
货物残余指《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其它附则未涵盖,且在装卸作业后遗留在甲板上或货舱内的任何货物的残余物,包括装载和卸载的多余货物或溢出物,无论其处于潮湿或干燥条件下或是夹带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进行清扫后在甲板上或船舶外表面残留的货物灰尘。
货物残余跟船舶垃圾的关系: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 2016年修正案(2018年3月1日正式生效)对船舶垃圾进行了修证:
A塑料
B食品废弃物
C生活废弃物
D食用油
E焚烧炉灰渣
F操作废弃物
G动物尸体
H渔具
I电子废弃物
J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无害物质)
K货物残余(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即是说,货物残余作为船舶垃圾的一部分,其排放和收集应严格遵守公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船员在处理完货物残余后,应该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在《垃圾记录簿》第‖部分中及时记录。
货物残余合规化排放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环保部门发布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货物残余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内(含)的海域,应收集并排入接收设施;
2.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海域,不含危害海洋环境物质的货物残余方可排放。
海事提醒
要注意
船舶在营运过程中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货物残余垃圾,但在实际装卸货过程中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尽量减少货物残余的产生:
■ 船长和大副在装卸货前,应根据公司安全管理体系中相关须知文件制定合理的《装卸货计划》,并要求值班驾驶员严格按照《货物装卸计划》要求监督作业;
■ 装卸货过程中,保持船岸间的有效沟通,防止发生装卸事故造成货物大量溢撒。船员要自觉加强装卸货期间的巡查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
■ 在装卸货结束后,对残留在甲板上的货物进行及时清扫,防止因为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造成残余物落入水中;
■ 加强对船员进行所装货物专业知识的培训,确保船员熟悉其特性、装载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同时,船公司要加强船舶管理,督促船员严格按照公约要求做好货物残余的清理和收集工作,并做好正确记录;
■ 加强船员环保意识宣传培训,使其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货物残余管理的重要性,避免船员对货物残余的胡乱处理。
THE END
转自:宝山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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