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海事行业正在经历新一轮转型,监管法规也处于动态变化中。2024年,围绕环保减排和海上安全等关键议题,业界将迎来一系列新的法规,与此同时,许多重要法规的修订工作也将取得进展。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的一年航运业有哪些与我们息息相关的监管新动向吧。
1月
航运业EU ETS指令生效
欧盟立法机构通过了对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指令的修订,从2024年1月起将航运业纳入其中。该法规将在3年内逐步实施,所覆盖的碳排放量百分比将从2024年的40%增加到2025年的70%,再到2026年的100%。从2024年起,适用于总吨位在5000吨以上的货轮和客轮,从2027年起进一步适用于5000总吨以上的海工船。EU ETS最初将针对二氧化碳排放,并从2026年起扩大到甲烷(CH4)和一氧化二氮(N2O)排放。400至5000总吨之间的海工船和普通货船也将被要求报告排放量,并可能在稍后阶段被纳入EU ETS。
欧盟MRV法规将扩展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
为了将海运活动纳入EU ETS以及对其他温室气体和其他船舶类型的排放进行监测、报告与核查,欧盟MRV法规于2023年5月10日进行了修订。自2024年1月起,欧盟MRV法规的覆盖范围将拓展至甲烷和一氧化二氮。因此,自2024年1月1日起,除二氧化碳外,航运公司还必须使用THETIS MRV模块监测和报告甲烷及一氧化二氮的排放量。修订后的监测计划经核查机构评估后,应在2024年4月1日之前提交给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欧盟委员会将在2024年2月1日前公布的名单中说明各公司的成员国管理机构归属情况,此后每两年公布一次。
强制性海事单一窗口
国际海事组织(IMO)宣布,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球港口将必须运行海事单一窗口(Maritime Single Window),以交换船舶抵达、停留和离港时所需的信息。这一变化符合国际航运业加速实现数字化和去碳化的愿望,也是《国际便利海上运输公约》(FAL Convention)修订的结果。
修订后的AMSA第12号海事法令
澳大利亚海事安全局(AMSA)修订后的第12号海事法令(Marine Order 12)(关于船舶建造——分舱、稳性和机电装置)于2024年1月1日生效。第12号海事法令将实施与国际一致的分舱、稳性和机电装置相关船舶建造标准,并对属于澳大利亚注册船(RAV)的近海供应船提出了额外要求。停靠澳大利亚港口的国际船舶可能需要接受PSC检查,以确保其符合这些标准。
修订后的AMSA第27号海事法令
修订后的AMSA第27号海事法令涉及航行安全措施、设备、无线电装置以及安全、紧急和遇险通信,于2024年1月1日生效。2023年实施的第27号海事法令(航行和无线电设备安全)是2016年第3号海事法令(航行和无线电设备安全)的更新版。第27号海事法令使《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有关无线电通信和航行安全的规定生效了,并规定了航行安全措施、设备、无线电装置以及船舶安全、紧急和遇险信号和信息相关的要求。
《MODU规则》中的石棉禁令
SOLAS第II-1章规定自2002年起限制使用含石棉的新材料,并自2011年起禁止使用。2009《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MODU规则)规定自2012年起禁止在新设备上使用石棉,但1979、1989或2009 MODU规则中没有任何条款限制在现有设备上安装含有石棉的新装置,对此也没有相关指导文件。第107届海安会批准了《MODU 规则》的修正草案,以便在非强制性《MODU 规则》中实施关于禁止在现有设备上安装含有石棉的新装置的要求,使其与SOLAS公约中的措辞和指南保持一致。该修正案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SOLAS公约第II-1/3-8条修正案,涉及系泊安排
现行II-1/3-8n条将增加4个新段落,解决以下问题:
● 设计要求:新船的设计和系泊设备(包括缆绳/钢丝)的选择必须确保职业安全和船舶的安全系泊。拖带和系泊安排计划中必须包括船舶的具体信息。船旗国政府无需批准该计划。
● 检查和维护:对于所有船舶,无论其尺度和建造日期,包括缆绳在内的系泊设备都需要进行检查和维护。
此外,还制定了3套辅助指南,内容涉及系泊设备的设计、维护和强度。
SOLAS公约第II-1章有关穿透水密界限的门、舱口和阀门的修正案
以下条款的修正案获得批准:
● 第7-2.5条,去除与第17条关于水密舱壁门处理的不一致之处。
● 第6.1条,简化对安装在防撞舱壁上的阀门的要求。没有规定阀门的类型,而是规定了一些功能要求。
● 第13条,调整并明确了有关客船安全中心和中央操作台位置的要求。
● 修改了有关在航行中可能允许打开的舱壁甲板上方的门和舱口的各种规定,使要求标准化。
SOLAS公约第II-1章“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水位探测器要求”修正案
第103届海安会通过了新的II-1/25-1条规定,其目的是涵盖目前不需要安装水位探测报警器的所有船舶(散货船除外)。该要求适用于所有船舶,无论其长度多少、是否有翼舱或适用的损害稳性标准。通常安装在不运载散装货物的货船上的舱底警报器将不再完全符合拟议新法规的要求,还需要额外的探测器才能满足要求。由于该规定不具有追溯力,因此船东和船厂还有时间来了解和认识由此带来的商业影响。新的SOLAS第II-1/25-1条规定相比之前有所不同,原先的规定取决于船舶的长度,而新提议的规定则并非如此。因此,预计今后SOLAS公约II-1/25还将面临审议,以保持一致性。
SOLAS公约第III章、LSA规则和MSC 81(70)决议修正案,以及关于自愿提前实施修正案的MSC通告
SOLAS公约第III/33.2条和《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第4.4.1.3.2段目前所提及的“救生艇”可理解为“所有救生艇,包括自由降落式救生艇(FFLB)”。IMO同意对文本进行澄清,使该规定仅适用于吊放式救生艇。SOLAS公约III/33.2条和LSA规则第4.4.1.3.2段修正案取消了在平静水域中船舶以不超过5海里航速前进时释放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的要求。
LSA规则第4.4.8.1段修正案
修订后的规则不再要求配备两个独立推进系统的救生艇携带浮力桨。该修正案仅适用于配有两个独立推进系统的救生艇,并废止MSC.1/Circ.1597。
LSA规则第6.1.1.3段修正案
该修正案允许在配备救助艇的货船上使用手动装置释放救助艇,该救助艇不属于船上的救生艇筏之一,在设备齐全的情况下质量不超过700千克,配有发动机,但不带船员。还包括船员的登乘装置,以及将救助艇贴靠并系留在船舷以便人员安全登乘的附加要求。
FSS规则第9章修正案
《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第9章经过修订增加了新的第2.1.8段:
“2.1.8货船和客船客舱阳台如果安装了可逐一识别系统,尽管有第2.1.6.1段的规定,但如果系统的布置方式使因故障而失效的可逐一识别火灾探测器的数量和位置不大于按照第2.4.1段布置的分区识别系统中的一个等效分区,则不必在每个火灾探测器上都安装隔离模块。”
FSS规则第15章修正案
该修正案阐明了隔离惰性气体总管与外部惰性气体供应的阀门位置,以及相关的仪表要求。
IGC规则第6.5.3.5段和IGF规则第16.3.3.5段修正案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6.5.3.5与《使用气体或其它低闪点燃料船舶国际安全规则》(IGF规则)16.3.3.5修订如下:
“1拉伸试验:焊缝横向抗拉强度应不低于相应母材的最低抗拉强度。对于铝合金等材料,应参照4.18.1.3对低匹配焊缝的焊缝金属强度要求(焊缝金属的抗拉强度低于母材)。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记录破断位置以供备查。”
《IGF规则》修正案(包括定义、概率指数fv、装载极限、燃料分配、内燃机、燃料围护系统、C型舱)
对《IGF法规》A部分和A-1部分的修订包括:
● 修订概率指数fv的定义使其与SOLAS公约保持一致;
● 允许燃料舱装载极限高于根据燃料舱隔热和外部火灾致使燃料舱内物质升温的概率计算得出的极限的条件;
● 对机械处所外燃料分配的要求,包括气体燃料管道的二级封闭;
● 内燃机的泄爆系统和超压设计;以及
● 燃料围护系统与其他处所以及C型燃料舱空间的防火要求。
关于货船水密门的1988载重线公约、IBC和IGC规则以及MARPOL公约附则I修正案
这些修正案使水密舱壁门的要求与SOLAS公约的要求一致,并允许使用铰链式水密门,而以前的规定只包括遥控滑动式水密门:
● 1988年载重线议定书修正案:第27(13)(a)条;
● MARPOL公约附则I修正案;
● IGC规则修正案:第2章第2.7.1.1段。
IGF规则第6.7.1.1段关于压力释放系统规定的修正案
修改后的规则删除了隔离舱应具有合适的压力释放系统的要求。
IGF规则修正案新增第11.8段关于燃料准备室灭火系统的规定
新增了一项要求,即在装有泵、压缩机或其他潜在火源的燃料准备室中安装固定灭火系统,以符合SOLAS公约II-2/10.4.1.1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了扑灭气体火灾所需的必要浓度/应用率。
IMDG修正案(41-22)
除了定期更新危险货物的分类、隔离、包装和标记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第41-22号修正案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 阐明了5.1.2.1中关于第7类货物除“外包装”外可能还需要标注不同标签的规定;
● “压力容器壳”的新定义;
● 新增电阻条目(1.2.2.1)(电阻Ω(ohm):1Ω=1kg⋅m2⋅s−3⋅A−2);
● 取消在锂电池标记上添加电话号码;
● 新增“外壳由纤维增强塑料(FRP)材料制成的便携式罐体”一章;
● 删除7.2.7.1.4注释1中的“特殊积载”,因为不再适用。
5月
MARPOL附则V修正案——垃圾记录簿
该修正案的生效将意味着1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必须在船上保存垃圾记录簿。
MARPOL附则VI附录IX修正案——向IMO船舶燃油消耗数据库提交的信息
MARPOL公约附则VI附录IX修正案将包括关于船舶实际达到的EEXI和EEDI(attained EEXI/EEDI)的信息,以及遵守MARPOL附则VI第28条所需的船舶碳强度相关信息。
MARPOL附则 VI附录V修正案——应列入燃料交付单的信息(第18.5条)
在船用燃料交付单中增加了一个新条目——“按照组织*可接受的标准规定的闪点(°C)*,或声明测量的闪点为70°C或以上*,并附有参考说明:‘*ISO 2719:2016,闪点的测定采用Pensky-Martens闭杯法,符合程序A(馏分燃料)或程序B(渣油燃料)’。”
● 燃料供应商:将需要确保BDN符合修订后的闪点要求,并拥有必要的燃料信息以显示符合修订后的要求;
● 船舶运营商:需要确保燃料供应商提供的BDN符合修订后的要求。
MARPOL附则VI第14条和附录VII修正案——地中海硫氧化物(SOx)和颗粒物排放控制区(ECA)
从2024年5月1日起,所有在地中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运营的船舶将:
1.不能在船上使用含硫量超过0.10%m/m的燃油。
2.必须确保供应商将0.10%m/m的燃油硫含量限制记录在案。
3.必须携带详细说明如何进行燃料转换的书面程序(仅适用于使用不同燃料以符合上述第1点要求的情况)。
7月
所有货船强制实施IP规则
IMO通过了新的强制性《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IP规则)。SOLAS公约新的第XV章对此进行了规定,并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新规则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后全部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货船和高速货船:
● 500总吨及以上;
● 从事国际航行;
● 运载12名以上工业人员;
● 在2024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铺设龙骨);或
● 在2024年7月1日之前未获得运载工业人员证书的现有船舶。
另外,STCW 公约也将迎来新一轮回顾和修订,将分几个阶段进行,以下是2024年内的重要时间节点安排:
2月:人的因素、培训和值班分委会(HTW)第10次会议
● 敲定需要回顾的具体领域的初步清单;
● 敲定STCW公约和规则全面回顾的路线图;
● 商议并最终确定提案和审议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的方***,包括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以及完成相关文书更新所需的时间;
● 审议召开闭会期间工作组(ISWG)或/和虚拟通讯小组会议的方案,并确定职权范围;
● HTW 10向MSC 108提交报告。
5月:MSC 108
● 批准确定回顾的具体领域初步清单;
● 批准全面回顾STCW公约和规则的路线图;
● 批准提案和审议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的方***;
● 批准召开ISWG-STCW 1会议(如适用)。
12月:MSC 109
● 根据ISWG-STCW 1的成果(如果在MSC 109之前举行),酌情向HTW 11发出指示。
● 审议通过全面回顾STCW公约和规则修正案的会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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