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海环法》来了
快来看看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处理的新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23修订)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此次修订新增并细化了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包含压载水和沉积物),转化了《压载水公约》中关于压载水和沉积物处理的部分要求,新增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要求,今天就让小编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一下新《海环法》中关于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相关法规要求吧!
1、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的定义
“压载水”,系指为控制船舶横倾、纵倾、吃水、稳性或应力而加装的水(含悬浮物)。“沉积物”系指船舶装有压载水的舱室的压载水中沉淀物质。
在船舶航行过程中,压载水可以使船舶在空载时保持一定深度的吃水而不至于倾覆;在船舶载货的状态下也可以用压载水在各压载舱之间的压载和调节,确定一定的吃水差或者平吃水(前后吃水差为0),保证船舶在特定的水域中顺利、安全航行。
压载水虽然为船舶航行提供了保障,但也对海洋环境产生了严重威胁。船舶压载水中含有大量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微生物、细菌甚至是小型鱼类以及各种物种的卵、幼体或孢子,这些生物随着船舶压载水排入新的环境中,成为外来入侵种。压载水还会传播有害的寄生虫和病原体,甚至可能导致当地物种的灭绝。
2、船舶压载水管理相关国际公约
《压载水公约》是全球第一部应对压载水携带外来物种入侵的国际公约,于2004年在国际海事组织获得通过,2017年9月8日正式生效,2019年1月22日对我国正式生效。根据《压载水公约》和国内相关法规要求,我国海事管理机构于2019年发布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基于《压载水公约》及我国相关法规,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国际航行船舶。
根据压载水公约要求,船舶压载水的管理方式主要有两种,压载水置换和压载水处理。
压载水置换是指将开航港口的压载水在深海中予以置换。把带有微生物的港口压载水排放到深海中,微生活的生存环境和条件发生改变,致使微生物不易存活,从而减少或者避免对排放压载水的港口水域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按照公约要求需要置换压载水的船舶应当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 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压载水置换;航程小于200海里的,可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 米的水域实施置换。我国与相邻国家另有约定的除外。
压载水处理是指对船上的压载水在排放到另一港口水域前必须对船上的压载水中的水生物进行灭杀处理,将压载水中存活的微生物数量控制在一定的限定标准内,从而不会对排放港的水域造成不利的影响。
按照公约要求需要处理压载水的船舶,其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水生生物含量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每立方米水体中最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二)每毫升水体中最小尺寸小于50 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三)有毒霍乱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埃氏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少于250个菌落形成单位;肠道琼菌每100毫升少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3、新《海环法》中关于压载水和沉积物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法向海洋排放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污染物,废弃物,压载水和沉积物及其他有害物质。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压载水和沉积物进行处理处置,严格防控引入外来有害生物。
第八十条第三款:船舶应当取得并持有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录并保存。
4、新《海环法》中关于压载水和沉积物的处罚规定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三)超过标准、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四)通过私设暗管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
(五)违反本法有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和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擅自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生活垃圾的,按次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条(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一)未在船上备有有害材料清单,未在船舶建造、营运和维修过程中持续更新有害材料清单,或者未在船舶拆解前将有害材料清单提供给从事船舶拆解单位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监测、监控,如实记载和保存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排放及操作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海事提醒
1、国际航行船舶应当配备《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压载水管理计划》和《压载水记录簿》等相关证书文书。安装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船舶还应当持有《压载水管理系统型式认可证书》的副本或复印件。
2、《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应当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压载水管理计划》应当符合船舶的操作实际并由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
3、《压载水记录簿》应当至少包括压载水操作的时间、经纬度和压载水操作类别等内容。船舶可采用电子记录的方式,或将《压载水记录簿》的内容合并到其他记录簿中。
4、船员应当熟悉其承担的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职责,并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的要求管理船上压载水和沉积物。
5、负责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高级船员应当在《压载水记录簿》中进行完整记录并签字,每一页填写完毕后由船长签字。《压载水记录簿》中的记录应当以船上的工作语言填写,语言不是英文、法文或者西班牙文的,每条记录应有其中一种语言的译文。船舶应当将使用完毕的《压载水记录簿》在船上保存两年,然后在其所属公司保存三年。
来源:浙江海事
作者:尹金成
转载责编:王珺 何佳煜
免责申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中国海员之家立场。其真实性及原创性未能得到中国海员之家证实,在此感谢原作者的辛苦创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谢谢!联系邮箱:cnisu@54seaman.com
评论 (0人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