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经过
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所有的B轮生活污水处置记录显示2021年5月31日12时至15时在20°20.89′N、111°12.62′E至20°39.1′N、111°50.4′E(领海基线12海里以内)位置以直通入海方式排放生活污水9m³。
而经海事核实,该轮仅有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直通入海以及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生活污水直通入海两种直通入海排放方式。
该轮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满足25人使用,当时船上共有22人,无存放未经处理生活污水的集污舱,只有一个存储经过处理的生活污水储存柜。
正常情况下,22人不存在在3个小时产生9m³生活污水的可能性,所以也不可能有三个小时排放9m³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或者三个小时排放9m³经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处理的生活污水可能性。
二、处理意见
经调查认为该轮2021年5月31日12时至15时的生活污水处理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该轮存在在领海基线12海里以内排放未经处理的生活污水的嫌疑,但是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排污行为。
B轮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违反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三、处罚结果
依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从重),罚款1.2万元。
四、案件分析
这个案例很有意思。某船生活污水记录显示在3小时内直排方式排放9m³。
于此同时,疑问就来了!船上没有储存柜,3小时不可能产生这么多啊!怎么办?以违法排污处罚证据不足,只能按照记录错误处罚了。
据了解,执法部门查处非法排污,主要根据船上的排放记录来认定,所以说各位船友一定要重视记录的准确性,在记录前一定要核实船位,避免在基线之外12海里内排放。
另外,提醒一下,记录的位置一定要与航海日志相符,也要与AIS轨迹线相符,否则就有造假嫌疑。
由本案得知,如果被检查出记录错误,可能产生两种处罚后果:一是违法排污,二是记录错误。显然前者比后者处罚额度大得多。
如何认定,船方的态度很重要。比如在本案中,难道真的是“排污记录与实际不符”吗?这也是对这句话加上引号的原因。
本案中,执法部门采用了“船舶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这一案由,根据下面的《处罚裁量基准》基本要素进行裁量:“船舶未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记录错误或者记录情况与实际不符,且船舶不能提供污染物接收证明等证明船舶不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证据的,同时因证据灭失亦无法证明其是否存在排污违法行为的”。
五、《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条款:
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行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
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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