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停航办证”,你需要了解哪些?
发表于 2023-12-18 19:10
为助力交通强国战略、助推航运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力提升港航企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停航办证”服务已于2023年9月1日起在全国推行实施。今天我们就办理要点为大家做一个梳理和介绍。
一、什么是“不停航办证”?
当船舶因买卖需进行转籍登记时,允许新旧船舶所有人分别同时向相应的船舶登记机关同步申请转籍登记手续,允许新旧船舶登记机关同步办理注销与登记业务,允许船舶所有人转籍期间继续持有仍在有效期内的原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未发生变动)或短期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人发生变动),以及原船舶检验证书(可继续有效至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活动,直至获发新证书或任一证书超过有效期。
二、“不停航办证”的适用范围是?
(一) 适用对象
各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登记的海船
(二)适用业务
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或者船舶航线变更,需要申办的船舶注销登记、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等业务。
三、如何办理“不停航办证”?
1、问: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我想申请“不停航办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
答:该业务分为两个环节:注销登记环节 以及 正式登记环节
▲注销登记环节由原船舶所有人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①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④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⑥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还应提交船舶国籍证书(可免予提交,承诺在申领新船舶国籍证书时补交至新登记机关);
⑦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正式登记环节由新船舶所有人应在原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注销登记的同时,向新船舶登记机关同步提交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②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③申请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④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⑤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⑥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
⑦上一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⑧共有船舶的,还应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
⑨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如适用)。
▲此外还有以下材料可依据相关要求暂时免于提交:
①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可免予提交,承诺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②上一船籍港船舶国籍证书(可免予提交,承诺在申领船舶国籍证书时提交)。
③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可免予提交,承诺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④现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可免予提交,承诺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2、问:如果是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船舶所有人向原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所有权和国籍注销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④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的证明文件;
⑤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⑥已办理船舶国籍的,船舶国籍证书免予提交,承诺在申领新船舶国籍证书时补交至新登记机关;
⑦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航线变更或者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
⑧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变更船舶登记机关的证明文件(适用于航线变更或船舶所有人住所变更);
⑨融资租赁船舶,还应提交承租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文件。
同时,向新船舶登记机关同步提交船舶名称核定、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船舶名称核定申请书;
②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船舶所有权/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
③船舶所有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④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⑤与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名称相同或者相似的,应当提交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⑥船舶所有人住所地变更或航线变更的证明文件;
⑦上一船籍港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⑧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可免予提交,承诺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⑨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可免予提交,承诺在原船检证书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窗口期前提交);
四、办理“不停航办证”需要注意什么?
1.“不停航办证”服务实行自愿申请原则。申请人可根据船舶转籍实际需求,自主选择“不停航办证”服务或一般转籍程序。
2.被列入重点跟踪的公司和船舶,尚未办结海事行政处罚、被海事执法协查的船舶,不得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
3. 转籍期间,船舶应保持证书有效性,并按照船舶变更检验机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转籍检验。转籍检验完成后,凭补正材料换发正式船舶国籍证书。
4. 转籍检验期间,以船舶识别号作为船体标识、原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国籍证书对应的唯一标识。
5. 因船舶所有权变动而转籍的,转籍期间的安全与民事责任由新旧船舶所有人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并由相关方承诺依据前述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6. 船舶所有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交相关申请材料的,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注销船舶国籍证书,且2年内限制其申请“不停航办证”服务。有正当原因无法按时提交相关材料的,应主动向船舶登记机关说明,并提供必要佐证材料。
7.因“不停航办证”发生不能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的,船舶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等其他方式进行报告。
8.“不停航办证”材料中提到的申请书和承诺书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https://www.msa.gov.cn/查看2023年7月26日的通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全国实施海船转籍登记“不停航办证“服务的公告》下载附件。
供稿:厦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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