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1110时,“豫信货××”轮载运1000吨管桩航行至长江江苏段某下游水域,被海事执法人员检查。经现场测量,发现左舷为450mm,右舷为510mm,而其船检证书登记的内河A级航区核定干舷为630mm,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超载。
这是因为同一艘船在不同航区载重线要求是不同的,该船原本计划从W码头(B级航区)离泊,通过某船闸进入内河。离港时根据B级航区干舷标准装载货物,当时并未超载。但中途改变航行路线,选择顺江而下经A级航区进入苏州内河,从而发生超载行为。
因此,船舶在设计航线时应该考虑整个航次都符合载重线要求,避免船舶超载引发安全事故。
内河水域的航区按风浪等级划分为三个航区,A级航区风浪比B级航区大,B级航区风浪比C级航区大,以长江江苏段为例,长江江苏段内包含A级与B级两个航区,其中长江A级航区是指江阴大桥以下至吴淞口包括横沙岛以内水域,如长江太仓段,长江B级航区是指涪陵李渡长江大桥至江阴长江大桥,如长江镇江段。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航区对应的船舶载重线标志是不一样的,在装载货物过程中,务必要将所经航区考虑在内,整个航次都必须符合载重线要求,严格按照船舶载重线证书标明的航区、干舷航行和装载。
为进一步巩固船舶超载运输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切实防范内河船舶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反弹,镇江海事局积极组织开展内河船舶超载运输综合治理“百日行动”。
一是加强重载内河船舶动态监管,对到港重载船舶第一时间开展核查,有超载运输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待超载船舶卸载至符合载重线规定位置后予以放行,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始发港、船籍港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海事部门。
二是压实装卸作业码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强化辖区砂石、渣土等散货装卸作业码头监管,严格督促码头不得为内河船舶超出船舶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督导码头用好“港航一体化”系统,严格落实船舶进港五核查、出港三核查。对于巡查或追溯发现为内河船舶超出船舶载货定额装载货物的码头,联合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三是强化警示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材料、播发安全提醒等多种手段向船舶、船员广泛宣传超载运输的危害,强化船员的安全意识;利用公众媒体、微信推送等方式,向社会展示内河船舶超载运输的危害性,促进从业人员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船舶超载会直接导致船舶储备浮力减少,稳性下降,抗风能力和操纵性大大降低,易导致船舶翻覆、搁浅、碰撞、发生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命和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船舶应合理制定货物装载计划、航行计划,在装载货物过程中,要将所经航区考虑在内,整个航次都必须符合载重线要求,严格按照船舶载重线证书标明的航区、干舷航行和装载,避免陷入船开着开着便涉嫌超载却浑然不知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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