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海上安全委员会MSC93会议批准的《1974年SOLAS公约及其相关强制性文书修正案生效指南》(MSC.1/Circular.1481),SOLAS公约修正案以及相关强制性规则生效是按照四年周期计划进行。
四年周期计划涵盖了SOLAS公约与海上安全有关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救生设备、通信导航设备和船舶结构设计要求,并包括SOLAS公约下指向的强制性文书/规则。
然而,该生效指南并不适用于ESP规则、IMDG规则和IMSBC规则等几本在不断更新(如,每年或每两年)的规则以及《IBC规则》第17章和《IGC规则》第19章包含的相关货物清单的规定。
1974年SOLAS公约修正案生效的第一个四年周期从2016年1月1日开始,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同时规定2018年7月1日之前通过的修正案,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将会不早于2020年1月1日生效(提前一年半),并以此类推,具体生效周期可以参见下图。
目前已经进入了第二个周期,也就是说自2024年1月1日起,将有一大批在2018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之间通过的修正案将生效。
本文主要对这些将在2024年生效的SOLAS公约相关修正案及相关强制性规则的修正案进行解读和分析,包括:
1)船舶系泊安全;
2)水密完整稳性;
3)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水位探测器;
4)消防安全规则;
5)救生艇及救助艇新规;
6)GMDSS现代化;
7)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
船舶系泊安全
系泊作业是船舶运营中的常见作业之一,对于经常靠港的船舶来说,系泊作业更是船员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大型船的设计已经使船舶的性能得以优化,然而,船舶系泊系统的开发和设计并没有充分跟上船舶的发展。
尽管在系泊作业的计划在安全作业和人员健康保护方面做了一些改进,但实践表明,船员作业过程中仍然面临巨大风险,并时有船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2020年11月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2会议以MSC.474(102)决议通过了SOLAS公约第II-1/3-8条的修正案,并连同批准了一系列实施指南。
这些修正案和指南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将对系泊和拖带装置的设计、选型、检查、维护和更换提出了新的安全要求。
表1梳理了对SOLAS公约 II-1/3-8条适用情况。
▼表1 SOLAS公约 II-1/3-8条适用情况梳理
注1:2007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是船舶铺龙骨或类似建造日期在2007年1月1日或以后;
注2:2024年1月1日建造的船舶系指:
.1 2024年1月1日或以后签订建造合同的船舶;或
.2 无建造合同,2024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或
.3 2027年1月1日或以后交船的船舶。
注3:是指所有新造船和现有船。本条含有对现有船(包括2007年以前建造)追溯要求;
注4:MSC.1/Circ.1175-《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
注5:MSC.1/Circ.1175/Rev.1-《经修订的船上拖带和系泊设备导则》;
注6:MSC.1/Circ.1619-《安全系泊的系泊布置设计和合适的系泊设备和附件选取指南》;
注7:MSC.1/Circ.1620-《系泊设备(包括系泊索)的检查和维护指南》。
水密完整性
当2009年SOLAS公约引入概率破损稳性,SOLAS第II-1章各部分进行了一些修正,然而经修订后的SOLAS第II-1章B-1至B-4部分规定的水密完整性要求,并没有吸纳概率破损稳性背后的原理。
为了将保持SOLAS 公约第II-1章B and B-1部分中的概率破损稳性要求与B-2至B-4部分中的水密完整性要求之间的一致性,2020年11月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2会议以MSC.474(102)决议通过了SOLAS公约第II-1章B-1~B-4部分的修正案,并连同通过了《经修订的SOLAS第II-1章分舱与破损稳性规则的解释性说明》(MSC.429(98)/Rev.1和Rev.2决议)。
修正案适用于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表2归纳了MSC.474(102)决议对SOLAS公约II-1/B-1至B-4修订的主要内容。
▼表2 SOLAS公约 II-1/B-1至B-4修订主要内容介绍
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水位探测器
2015年10月,一艘载有33人的“El Faro”号滚装集装箱船(1974年建造)因遭遇飓风在海上失踪,造成33名船员遇难。
“El Faro”号船事故调查报告认为该轮货舱按照公约不需要装设水位探测器,无法为货舱进水提供早期报警,船员未能迅速采取应对措施。
为此,2021年5月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3会议以MSC.482(103)决议通过了SOLAS公约第II-1章修正案,新增了“II-1/25-1条 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水位探测器”,规定202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关于船舶适用日期,详见MSC.1/Circ.1673通函)应在拟用于装载干货的每个货舱内装设水位探测器,对完全位于干舷甲板上方的货舱不必装设水位探测器,以提高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多舱货船安全水平。
相应地国际海事组织还修订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并于MSC105会议以MSC.188(79)/Rev.2决议通过的《安装在适用SOLAS第II-1/25、第II-1/25-1和第XII/12的船舶上水位探测器性能标准》。
根据新的SOLAS公约II-1/25-1条,散货船和液货船以外的多舱货船的货舱水位探测器在以下图2图示情况下应能在驾驶室发出两次听觉和视觉报警。
需要注意的是与SOLAS公约II-1/25和XII/12中水位探测器不同,II-1/25-1.3还规定,服务于SOLAS公约II-1/35-1条要求的舱底水泵送装置且安装在货舱舱底污水井或其他合适位置的舱底水位传感器(即货舱污水井高位报警)可以用来替代高度不少于0.3m的水位探测器(即图2中右侧)。
消防安全规则
(1)惰性气体系统的“前面”的澄清
考虑到惰性气体发生器通常位于船舶的尾部;货油舱位于液货船的前部;惰性气体从惰性气体发生器流向货舱,因此FSS规则第15章第2.2.3.2.1、2.2.3.2.6段中的术语“forward of”应理解为“downstream”。
为了避免对传感器安装可能的误解,2019年6月的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1会议以小修订的方式通过MSC.457(101)决议,修订了FSS规则第15章上述条款,将其中术语“前面(forward of)”修订为“下游(downstream of)”,修正案自2024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新造和现有船(系统改装时)。
(2)火警探测系统的故障隔离
当决定在货船或客船舱室阳台上安装的可识别系统的类型时,需要考虑不同类型故障隔离的成本和复杂性与加强船舶安全进行权衡。
经MSC.311(88)决议修订的FSS规则第9章2.1.6.1删除了MSC.98(73) 决议2.1.4.1中“回路”的概念,这就意味着新修订的FSS规则要求可逐一识别的系统需要对每一个探测器安装隔离器。
然而,对于货船和客船的阳台来说,布置成分区识别的系统或者可逐一识别的系统在安全上都是可以的,但在这些区域规定设置可逐一识别的系统,并还要求每一个探测器的故障都应被隔离显然是不合理的,而且这种设计也会增加复杂程度并增加经济成本。
为此,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3以MSC.484(103)决议通过FSS规则第9章的修正案,该修订使在货船和客船住舱阳台安装了逐一识别系统的要求适当降低,只要故障不会使整个等效分区失效,就符合要求。
修正案自2024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新造和现有船(探测系统改装时)。
救生
(1)船速不超过5节时降落救生艇试验
1974年SOLAS公约第III/33.2条、LSA规则4.4.1.3.2以及经修订的MSC.81(70)决议第2部分5.4段均未明确不超过5节船速时救生艇降落试验不适用于自由降落救生艇。
考虑到在静水中船速不超过5节的情况下降放自由降落式救生艇,对降放装置没有额外的动态负荷,也不会产生额外风险,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3以MSC.482(103)决议通过了对SOLAS公约第III/33.2条修正案,规定降落试验仅适用于吊架降落的救生艇,自2024年1月1日生效(主管机关也可提前实施)。
为协调一致,海上安全委员会同时还以MSC.485(103)决议通过了LSA规则4.4.1.3.2的修正案,及以MSC.488(103)决议修订了MSC.81(70)决议。
如主管机关无特别说明提前自愿实施新规定,也就自2024年1月1日起,自由降落救生艇将不必进行在母船静水中不超5节航速时的降落试验。
(2)救生艇属具配桨
考虑到救生艇双独立推进器在机动性上已经有一定的冗余度,无需再配备桨,但应保证在单推进系统工作的情况下保证足够的操纵性。
为此,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1以MSC.459(101)决议通过了LSA规则4.4.8.1的修正案,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新增规定明确设有两套独立推进系统的救生艇(包括两个独立的艇机、轴系、燃油舱、管系和任何其他相关辅助设备),其属具中无需再配备桨。
(3)货船专用救助艇手动降落
LSA规则6.1.1.3规定,降落设备不得依靠除重力或不依赖船舶动力的任何储存机械动力以外的任何方式来降落救生艇筏或救助艇。
一些缔约国政府按照SOLAS公约第I章第5条等效要求,可接受手动操作救助艇以等效符合LSA规范6.1.1.3要求,然而各个主管机关所接受的等效要求并不是完全一致。
为了便于统一执行LSA规则6.1.1.3,同时虑到SOLAS第III/***对客船要求救助艇布置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并降落和第III/33条要求货船上救生艇布置应能够从存放处直接登乘并降落,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1以MSC.459(101)决议通过了LSA规则6.1.1.3修正案,对货船上专用救助艇(不兼用救生艇)在装备齐全状态下(装有艇机,但无艇员)重量不超过700kg,满足下列条件下,该救助艇的降落设备不必设有储存机械动力:
.1 单人可将救助艇从存放位置手动提升并向外转至登乘位置;
.2 在最大曲柄半径为350mm时,曲柄上的操作力不超过160N;和
.3 设有具有足够强度的装置(诸如止荡索),以将救助艇贴靠并系留在船舷便于人员能安全登乘。
该要求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在货船上的专用救助艇。
全球海上遇险与安全系统(GMDSS)现代化
随着通信技术向集成化、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高速发展,IMO要求强制使用的一些技术已被淘汰。
另一方面,现代通信手段虽然已经获得广泛应用,却未被现行的公约GMDSS要求所认可。
为了改变这一状况,2012年IMO正式启动计划外项目“GMDSS复审与现代化”,协同海上无线电通信方面的IMO和国际电信联盟(ITU)联合专家组(JEG)共同开展工作。
经过多年审议,2022年5月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5会议以MSC.496(105)决议通过了1974 SOLAS公约GMDSS相关修正案,适用于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安装上船的无线电设备。
新SOLAS公约第IV章主要修订了如下方面:
(1)将A3海区的定义中的“Inmarsat对地静止卫星”修改为“船载船舶地面站支持的经认可的移动卫星”覆盖范围;
(2)将SOLAS公约第III/6条中VHF甚高频和SART搜救定位装置的相关要求转移至SOLAS第IV/7条,设备安全证书中不再记录这两种设备,转而记录在无线电安全证书中;
(3)A1海区不再接受以VHF-EPIRB代替卫星EPIRB;MF/HF无线电装置将不再归类为A3海区的设备,仅适用于A4海区;
(4)修订该章编排架构,由原有多级海区设备配备改由规定各单个海区配备要求,实施时组合相关海区使用等;
(5)删除了第IV/15条“维护要求”里面的注脚,由船旗国自行决定;
(6)删除NBDP的相关要求。
海上安全委员会还同步修订了1974年SOLAS公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核能)货船安全证书、(核能)客船安全证书以及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包括设备记录),删除救生设备项目涉及的无线电设备的相关要求。
此外,1974年SOLAS公约1988议定书、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 HSC规则和2000 HSC规则)、特种用途船安全规则(1983/2008 SPS规则)和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1979/1989/2009 MODU规则)及相关证书中有关无线电相关规定一同协调修订,这些新规定将于2024年1月1日起生效。
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
为解决日益增长的海上工业活动人员活动安全,海上安全委员会MSC105会议以MSC.521(105)决议通过了SOLAS公约的第XV章规定了载运工业人员船舶要求,适用于运载12名以上工业人员的货船和高速货船,修正案定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第XV章还将相关标准指向了以MSC.527(105)通过的《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IP规则)。
国际海事组织通过SOLAS公约新的第XV章及配套的IP规则为载运工业人员的船舶的设计建造、设备和操作确立了国际统一的标准,解决与作业相关的附加风险,促进了工业人员安全载运和安全转移。
详细情况请见:即将生效的《国际载运工业人员船舶安全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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